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2024年重庆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暨卫生管理研究专业副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委委属(代管)单位,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我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实行“考评结合”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59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5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24年重庆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暨卫生管理研究专业副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管理
报名由网上报名、报名确认、资格审核和报名缴费组成。
(一)网上报名:申报人员于2024年4月23日—5月24日期间,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https://www.21wecan.com),通过“考试评价”进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栏目,点击“网上报名”,选择正确的考区及考试名称进入考生管理平台进行网上报名。考生报名时,应仔细阅读《报名须知》,如实填写报名信息,经认真核对无误后,提交报名。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报名不成功。
(二)报名确认:该考试实行诚信申报,考生报名信息一经提交后,系统会自动进行报名确认,报名确认后,报名信息不可撤回修改。如考生关键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报考专业)填写错误确需修改的,由考生填写申请书,注明本人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和需要修改信息,加盖单位公章后,由本人携带申请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于5月28日前(工作日内)提交至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考试部(江北区建新东路三号附一号百业兴大厦22楼2214)进行修改,逾期不再受理。
(三)资格审核:该考试考前不进行资格审核,待每年申报评审副高职称时一并进行。申报人员报名信息自动确认后的次工作日内,资格审核自动通过。
(四)报名缴费:资格审核通过后的申报人员可于4月24日—5月30日期间,登录考生管理平台进行缴费。缴费标准:100元/人次,其中考试费60元/人次,考务费40元/人次。逾期未缴费的,视为报名不成功。
二、准考证打印
成功缴费的考生可于7月1—7日期间,登录考生管理平台打印准考证。
三、考试内容、专业设置及考试方式
(一)考试内容。一是专业知识,包括本专业基础理论、相关专业知识。二是学科新进展,包括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三是专业实践能力,包括本专业常见病、疑难病例分析等。考试不指定参考教材,不编印考试大纲。
(二)专业设置。共设置108个考试专业,详见《2024年重庆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暨卫生管理研究专业副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考生应根据本人现从事的专业及执业准入有关要求,认真阅读目录下方的说明,选择相应的专业报考,并与拟申报评审的专业相一致。个人拟申报评审专业未开考的(即附件所列专业之外的),可选择相近专业报名参考。
(三)考试方式。考试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生通过计算机操作完成整个答题过程),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均为客观题型,包括单选题、共用题干题和案例分析题等。
四、考试安排
考试日期定于7月6至7日,具体考试地点、时间及考场安排等详见准考证。
五、成绩查询、领取及效用
(一)成绩查询:考试成绩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公布,考生可进入考生管理平台查询。具体查询时间在重庆卫生人才网(www.cqwsrc.com)另行通知。
(二)成绩登记表领取:《2024年重庆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暨卫生管理研究专业副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成绩登记表》由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发放,具体领取时间和方式在重庆医药卫生人才网另行通知。
(三)成绩合格标准和效用:该考试划定合格分数线,具体由我办另行通知。成绩有效期3年,从考试当年起算(即考试当年算一年)。成绩合格者方可申报评审我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并作为后续评审的重要指标。
六、注意事项
(一)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和市人力社保局转发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61号)精神,对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按照国发明电〔2020〕10号文件精神认定的一线医务人员),免于参加全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
(二)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将考试政策及具体通知宣传到位,确保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知晓本通知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通知本单位所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确保人人知晓、积极准备、顺利参考。
(三)考生及所在单位要切实维护学术诚信,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行为,对在考试工作中违反、破坏考试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试点单位组织开展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须将全市统一组织的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合格成绩作为必备条件。
(五)2024年重庆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暨卫生管理研究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七、联系方式
考试报名工作联系人:沈海涛;联系电话:63651231;地址: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考试部(江北区建新东路三号附一号百业兴大厦22楼2214)
附件: 2024年重庆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暨卫生管理研究专业副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专业目录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改革办公室
2024年3月4日
附件
2024年重庆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暨卫生管理研究专业副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专业目录
专业 编码 |
专业名称 |
专业 编码 |
专业名称 |
专业 编码 |
专业名称 |
001 |
心血管内科 |
038 |
康复医学 |
079 |
中医皮肤科 |
002 |
呼吸内科 |
039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 |
080 |
中医肛肠科 |
003 |
消化内科 |
040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 |
081 |
推拿科 |
004 |
肾内科 |
041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 |
082 |
中药学 |
005 |
神经内科 |
042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 |
083 |
职业卫生 |
006 |
内分泌 |
043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 |
084 |
环境卫生 |
007 |
血液病 |
044 |
临床营养 |
085 |
营养与食品卫生 |
008 |
传染病 |
045 |
医院药学 |
086 |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 |
009 |
风湿病 |
046 |
临床药学 |
087 |
放射卫生 |
011 |
普通外科 |
047 |
护理学 |
088 |
传染性疾病控制 |
012 |
骨外科 |
048 |
内科护理 |
089 |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 |
013 |
胸心外科 |
049 |
外科护理 |
090 |
寄生虫病控制 |
014 |
神经外科 |
050 |
妇产科护理 |
091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015 |
泌尿外科 |
051 |
儿科护理 |
092 |
卫生毒理 |
016 |
烧伤外科 |
052 |
病理学技术 |
093 |
妇女保健 |
017 |
整形外科 |
053 |
放射医学技术 |
094 |
儿童保健 |
018 |
小儿外科 |
054 |
超声医学技术 |
095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019 |
妇产科 |
055 |
核医学技术 |
096 |
理化检验技术 |
020 |
小儿内科 |
056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097 |
病媒生物控制技术 |
021 |
口腔医学 |
062 |
卫生管理 |
098 |
病案信息技术 |
022 |
口腔内科 |
063 |
普通内科 |
099 |
口腔医学技术 |
023 |
口腔颌面外科 |
064 |
结核病 |
103 |
地方病控制 |
024 |
口腔修复 |
065 |
老年医学 |
108 |
消毒技术 |
025 |
口腔正畸 |
066 |
职业病 |
109 |
输血技术 |
026 |
眼科 |
067 |
计划生育 |
110 |
药物分析 |
027 |
耳鼻喉(头颈外科) |
068 |
精神病 |
111 |
心电图技术 |
028 |
皮肤与性病 |
069 |
全科医学 |
112 |
脑电图技术 |
029 |
肿瘤内科 |
070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113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030 |
肿瘤外科 |
071 |
中医内科 |
114 |
中医肿瘤学 |
031 |
放射肿瘤治疗学 |
072 |
中医外科 |
115 |
中西医结合内科 |
032 |
急诊医学 |
073 |
中医妇科 |
116 |
中西医结合外科 |
033 |
麻醉学 |
074 |
中医儿科 |
117 |
中西医结合妇科 |
034 |
病理学 |
075 |
中医眼科 |
118 |
中西医结合儿科 |
035 |
放射医学 |
076 |
中医骨伤科 |
120 |
重症医学 |
036 |
核医学 |
077 |
针灸科 |
121 |
中医护理 |
037 |
超声医学 |
078 |
中医耳鼻喉科 |
125 |
疼痛学 |
说明:
1.报考专业须与拟申报评审的专业相一致。同时,医师类应根据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选择相应专业报考。
2.凡是专业名称最后两个字为“技术”的专业,均为申报评审副主任技师的相应专业,即:凡申报评审副主任技师职称,须选择报考“技术”类专业;报考“技术”类专业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职称。
3.个人拟申报评审专业未开考的(即附件所列专业之外的),可选择相近专业报名参考。如申报妇幼保健专业副高职称的,可根据实际选择妇女保健或者儿童保健报考;申报疾病控制技术专业副高职称的,可选择病媒生物控制技术报考;申报中西医结合影像学专业副高职称的,可根据实际选择放射医学、核医学或超声医学专业报考;申报基层定向内科学专业副高职称的,可根据实际选择以上目录中内科类的专业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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