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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足惩治手段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 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理拒执犯罪刑事案件120件174人

日期: 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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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 记者昨日从市高法院获悉,2016年至今,全市法院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刑事案件120件174人,逐步形成高压态势,遏制“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

以追究拒执罪

作为解决执行难的突破口

“法院执行是实现胜诉人权益的重要司法活动,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公里”。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担保人(以下简称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阻碍权利人及时有效地实现合法权益,削弱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体系,挑战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据市高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此,全市法院依法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依法追究拒执罪,并在追究拒执犯罪过程中,既坚持积极运用刑罚手段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行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活动空间,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又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罪刑法定”。

据了解,市高法院通过强化执行联动畅通拒执刑事公诉渠道,一方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于2015年2月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妨害人民法院执行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明确了追究拒执罪案件的移送管辖、立案审查、审查起诉、证据收集、审理判决等程序;另一方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于2015年4月再次联合下发《关于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拒执刑事公诉案件的受案标准、流转程序以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具体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在追究拒执犯罪方面的协调配合机制。

同时,建立了与市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的常态化联络机制,定期通报追究拒执犯罪的情况,交流通过公诉追究拒执罪中的问题及应对举措。

据悉,自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理以公诉方式追究拒执犯罪的刑事案件51件60人,判处拒执罪40件43人,有1件1人被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有10件案件仍在审理中。其中,2018年1-9月审理以公诉方式追究拒执犯罪的刑事案件21件27人,判处拒执罪11件11人,有10件案件仍在审理中。

借助刑事自诉

加大追究拒执犯罪力度

“在坚持通过刑事公诉追究拒执犯罪的同时,全市法院采取切实措施,强力推动拒执罪刑事自诉工作。”据该负责人介绍,市高法院于2018年3月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规定了拒执犯罪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证据证明标准、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等内容,细化了拒执刑事自诉程序,使拒执刑事自诉工作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同时,出台《自诉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需提交证据指引》,引导执行当事人正确提供提起拒执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据材料,进一步提高追究拒执犯罪的针对性和准确性。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理以自诉方式追究拒执犯罪的刑事案件69件114人,追究拒执罪6件8人, 免予刑事处罚6件9人,有22件25人在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后因被告人自觉履行义务自诉人撤回自诉, 有35件案件仍在办理中。今年1-9月审理以自诉方式追究拒执犯罪的刑事案件58件97人,其中追究拒执罪5件5人,免予刑事处罚3件3人,有15件17人因被告人主动履行义务自诉人撤回自诉, 有35件案件正在办理中。

此外,市高法院紧紧围绕督促被执行人自觉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用足用活追究拒执犯罪手段,营造自觉执行判决裁定的浓厚氛围,通过追刑促进执行,要求刑事自诉案件法官应当向被告人释明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定罪量刑的影响,敦促其主动履行;刑事自诉人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有23件案件因被告人主动履行义务自诉人撤回自诉,占同期已结拒执罪案件总数30.6%。

据悉,下一步全市法院将继续强化打击拒执犯罪常态机制建设,加强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畅通公诉追究拒执犯罪渠道;强化人民法院内部立审执协调,加强追究拒执犯罪刑事自诉工作,助力全市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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