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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法院宣判恶势力犯罪案件 5名被告人判刑

日期: 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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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5名被告人被判刑

  8月6日,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维、王川、殷铭航、王开江、汪永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处拘役,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区法院判处的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9月,被告人李维、王川、殷铭航为垄断在两江新区龙头寺附近区域内发放招嫖卡片的不法业务,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李维为首,被告人王川、殷铭航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2017年5月1日,被告人李维、殷铭航发现被害人李某、李某某在两江新区某商场发放招嫖卡片,遂进行阻扰并对二人实施殴打。李维使用折叠刀戳伤李某某的左侧腰背部及左手背,殷铭航使用拳脚对其进行殴打。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同年7月16日,被告人李维、王川、殷铭航发现被害人龚某在上述地点发放招嫖卡片,李维使用折叠刀戳伤龚某左腹部,王川用东洋刀拍打龚某面部,殷铭航用拳头对龚某进行殴打,致龚某昏迷后离开。经鉴定,被害人龚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7年8月,被告人李维与被告人王开江因争夺发招嫖卡的地盘产生矛盾。此后,李维购买了两支射钉枪及钢管,并对两支射钉枪进行改装、焊接,制成两支枪支。同年9月2日,李维携带枪支,邀约被告人王川、殷铭航等人来到约定地点。王开江携带砍刀,邀约他人参与斗殴。22时许,王开江一方的刘强(另案处理)在打探情况时被李维等人发现,李维用携带的枪支向刘强开枪,并让王川驾驶车辆通过别车、追逐的方式追打刘强。

  2017年9月2日,被告人李维、王川等人来到被告人汪永租住的房屋。次日凌晨,汪永在其房屋内容留李维、王川、叶卜源等人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7年9月3日,被告人李维、王川、殷铭航、汪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王开江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日,公安机关从汪永租住的房屋中查获砍刀两把、折叠刀一把、射钉器改装枪两支。经鉴定,两支射钉器改装枪均能有效发射,均是以火药燃爆产生的高温高压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另查明,被告人殷铭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2日被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6月18日刑满释放。

  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维、王开江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王川、殷铭航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维、王川、殷铭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维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汪永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李维、王川、殷铭航、汪永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王开江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王川、王开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李维、王川、殷铭航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基于此,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罚。

  法官释法>>>

  一、什么是恶势力?

  答: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二、为什么将本案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案件?

  答:本案中,被告人李维为垄断在两江新区龙头寺附近发放招嫖卡片的不法业务,纠集被告人王川、殷铭航等人,多次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阻扰他人到该区域酒店发放招嫖卡片,并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从人员组成上看,该团伙有成员三人,以李维为首,纠集者相对固定,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依照《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规定,本案应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案件。

  三、本案定罪量刑的主要考虑

  答:本案中,被告人李维、王川、殷铭航为阻扰他人到龙头寺狮子坪附近某商场发放招嫖卡片,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应认定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为争夺发放招嫖卡区域,被告人李维邀约王川、殷铭航等人,携带射钉器改装的火药枪、砍刀参与斗殴,发现对方人员后,李维朝对方开枪,并让王川驾驶车辆通过别车、追逐等方式追打对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维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王川、殷铭航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均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同时,被告人李维在准备与对方斗殴的过程中,购买两支射钉器及钢管,进行改装、焊接,制成两支能够有效发射的火药枪,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李维、王川、殷铭航到案后坦白认罪,王川系累犯,且均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予并罚。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从严惩处。(本文转载于渝北时报 记者 欧云霄 楚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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