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答复函〔2026〕66号
罗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市基层医疗联合体药械集中采购机制的提案》(第1129号)已收悉。经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药监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集采机制,缩小城乡用药差距的建议
2025年,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药监局印发《关于推进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 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通知》,要求各区县组建区县域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并对紧密型医共体内药品采购管理、配送监管、合理使用、药学服务提出详细要求,特别指出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医共体制定药品目录遴选和调整规则,医共体药品目录应每年至少进行 1 次动态调整。2026年,市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做好2026年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重点工作的通知》,再次要求对于缺药登记频次较多的药品,要加强审核评估,确有必要的按程序纳入用药目录。
二、关于优化集采目录,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的建议
积极参与国家、省级联盟集采工作,目前执行的集采药品已覆盖慢性病与重大疾病的常用药、救命药,涉及抗感染、抗肿瘤、抗过敏哮喘等用药领域,包括部分罕见病、肿瘤等疾病专科用药,以及高值医用耗材、低值医用耗材、检验试剂等。市医保局在中选企业自主申报供应清单的基础上,实施动态调整,定期开放申报端口,收集集采药品品种意向;对集采未接续和供货率较低的药品及时清退出清单,保障清单内药品有效供应。市卫生健康委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应将集采任务药品全部纳入院内药品供应目录,不受“一品两规”限制。同时,就您提到的“心宝丸”(为含毒性中成药)等药物,因药物属性和用药安全问题,医保部门暂未纳入集采计划。
三、关于完善配送体系,提高基层配送效率的建议
2023年12月,市药监局与四川省药监局印发《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细则》,落实药品配送企业的药品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2025年1月,市药监局与四川省药监局印发《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指导意见》,积极促进我市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依法合规性经营,目前已有9家企业通过符合性检查。市药监局支持大型流通企业探索构建市内多仓协同物流模式,扩大药品配送网络范围、提高药品配送效率,并通过日常监管、有因检查等手段,强化企业药品配送能力和水平监管。市卫生健康委明确要求对于紧急救治用药、偏远边远地区用药,可利用无人机、有药品配送资质的第三方物流等方式配送,积极推进药品储备和余缺调度,加强基层药品供应保障。
四、关于加强库存管理,提升数字化管理的建议
市大数发展局积极推动市卫生健康委“社会·渝悦·三医协同”、市医保局“社会·渝悦·智慧医保”等谋划和建设,依托AI 底座,赋能“三医协同智慧服务”“数智医保”等综合场景打造,助力完善全市基层医疗联合体药械采购效率。市卫生健康委积极推进中心(云)药房深化应用,已遴选个别区县探索建设,致力于通过信息化手段,协同辖区内各公立医疗机构HIS等信息系统,汇集药品采购、库存、效期、临床使用、余缺调度等数据并进行治理,强化数据运用和分析,提升预警监测和事前监管能力。
五、关于优化集采报量,报量采购弹性管理的建议
市医保局组织医疗机构按任务开展报量培训。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报送需求量后,医保部门进行审核,对使用量可能降低、限适应症的品种等设置报量浮动区间。当医疗机构合并、分立,科室撤销、医疗机构注销等,报量可调整。医疗机构报量低于其历史采购量 80%时,作出说明即可。因纳入国家和本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医疗机构未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可不考核相关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
下一步,我市各相关部门将继续强化协同配合,扎实推进紧密型医共体药械集中采购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将持续深入推进基层药品联动,指导各区县调整并优化医共体目录、加强配送监管、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配备与供应能力。市医保局将持续深化开展集采药品“三进”工作,扩大集采产品的医疗机构使用范围,探索建立集采药品“三进”激励机制。市药监局将持续强化药品配送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药品第三方物流建设,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市大数据发展局将积极推动各部门应用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相关领域应用建设成效评估,督促建成应用实战效果发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