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函〔2024〕473号
谢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青光眼患者纳入医保慢病管理和疾病综合防治体系的建议》(第1082号)收悉。感谢您的关心和支持,经与市医保局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我市高度重视青光眼这一对视力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慢性眼疾。为有效遏制青光眼的蔓延,我市积极探索保障机制,不断完善防治体系,切实为青光眼患者的健康保驾护航。
(一)筛查防治方面。一是实行青光眼高危人群早筛早防。以村(居)社区为单位,对青光眼高危人群(如高度近视、青光眼家族史、糖尿病、高血压等血流动力学改变的相关性疾病、眼睛曾受外伤、患有其它眼部疾病等人群)每年开展一次青光眼相关的疾病筛查(包括视力、眼压、眼底照相),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建立高危人群档案,显著提高公众对青光眼早期症状的警觉性,从而增加早期发现和干预的机会。二是提升医疗服务的专业水平。定期举办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确保眼科医生能够及时掌握和运用国际先进的青光眼诊疗技术,为患者提供更为精准和个性化的治疗方案。三是加大青光眼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公众号等多媒体平台加强对青光眼疾病的科普宣传,组织各医院、青光眼专家团队定期开展青光眼义诊、科普讲座等公益活动,帮助市民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二)医疗保障方面。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对于门诊医疗费用的保障方式主要有个人账户资金、门诊特殊疾病、国谈药品门诊用药保障、普通门诊统筹、“两病”用药门诊保障机制等五种方式。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医保基金当期可承受、长远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在保证医保基金风险收支平衡、总体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门诊重大疾病、慢性病逐渐纳入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目前,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特殊疾病病种分别为25种、28种。一是加强国谈药品门诊用药保障。2021年2月,出台《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12号),将国家谈判药品中非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但适于门诊治疗、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药品纳入我市国谈药品门诊用药保障范围,并参照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政策执行。国谈药品门诊用药保障药品名单根据每年国家医保局公布的国谈药品目录进行动态更新,截至2024年1月,已将用于治疗青光眼的他氟前列素滴眼液、布林佐胺噻吗洛尔滴眼液、布林佐胺溴莫尼定滴眼液纳入门诊保障范围。二是加强普通门诊费用共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发《重庆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渝医保发〔2023〕32号),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购药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中符合医保目录规定的费用按比例限额报销,进一步减轻患者负担。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积极发挥医保作用。做好政策宣讲,正面应对群众诉求,不断规范医疗机构医疗行为,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充分发挥医保在医疗保障中的基础作用;探索和扩大药品及医用材料集中带量采购,进一步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不断完善门诊费用保障机制。针对不同病种的特点,建立健全包括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病、国家谈判药品门诊保障、个人账户、日间手术等多方位保障机制,通过多部门联动、综合施策,进一步缓解参保人员的看病就医负担。
(三)开展青光眼慢病心理健康疏导管理。结合“重庆市青光眼患者之家”的建设,提供线上线下心理咨询服务,大力倡导各医院将心理干预纳入青光眼患者的诊疗计划。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