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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097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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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卫函〔2023〕378号

谢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光眼患者纳入医保慢病管理和疾病综合防治体系的建议》(第0973号)收悉。经与市医保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扎实开展眼健康工作

“十三五”期间,我市扎实推进《“十三五”重庆市眼健康规划(2016-2020年)》,不断完善全市防盲治盲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眼科服务体系建设,把眼病防治工作纳入全市卫生健康整体事业发展和健康扶贫工作计划中,不断强化对区县眼健康工作的指导和帮扶,全市“十三五”眼健康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眼健康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十三五”期间,我市进一步健全市、区县、乡镇三级眼病防治工作网络,所有区县至少有1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独立设置眼科门诊和眼科病房。明确各级眼科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眼科、设有眼科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市、区(县)两级均成立了防盲技术指导组,在市卫生健康委的统筹下,防盲工作稳步、顺利开展。成立市、区(县)两级防盲和近视防治专家组,建立6个市级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基地、3个区域性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中心、40个区县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中心,全力做好眼病诊治和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成立眼科医联体,加强城市三级医院眼科、眼科医院与县级综合医院眼科、基层医疗机构的交流协作,开展形式多样的纵向合作,采取一对一的形式帮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区县人民医院,全力提升全市眼科诊疗和健康服务整体水平。

二是眼健康服务供给不断加强。“十三五”期间,通过公开招聘、考核招聘、高端人才引进等多种途径不断扩大眼科医师队伍,全市共有眼科医生1200余名,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已全面开展眼科医疗服务,眼科医疗服务团队逐年增长。组织各级医疗机构采用选送骨干参加国家级、市级、区县级分层次培训等方式,委托市眼科质控中心、市防盲技术指导组开展眼病防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也通过参加继续教育、科室学习、组织省外学习等方式组织眼科医务人员进行人员培训。“十三五”期间共组织开展眼科专业培训共计4000场次,共培训医务人员8万人次。

三是主要致盲性眼病得到有效遏制。联合市扶贫办印发《重庆市“光明扶贫工程”工作方案》,确定40家区县“光明扶贫工程”定点医院,印发白内障手术操作规范及质量控制标准和年龄相关性白内障临床路径,在全市各区县选派有较高眼病诊疗水平、熟练掌握白内障手术技术的眼科医师团队,为各区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免费进行手术救治。2018—2019年度,全市通过“光明扶贫”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救治4606例。组织眼科医务人员对儿童青少年开展常见眼病防治检查工作,实现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筛查覆盖率90%以上,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视力体检覆盖率达95%以上,针对筛查出视力异常或可疑眼病的,提供个性化、针对性强的防控方案,切实加强视力不良青少年的健康指导。2020年我市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为51.45%%,低于全国平均水平(52.7%)。

为切实做好“十四五”期间眼健康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眼健康水平,结合全市眼病防治工作现状,出台《“十四五”重庆市眼健康规划(2021—2025年)》,推动青光眼,以及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近视性视网膜病变、黄斑变性、视网膜血管阻塞、高血压眼底病变等眼底病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完善慢性眼病患者管理模式,降低疾病负担和致盲率。持续推进眼科相关医联体建设,依托现有各级防盲技术指导中心网络优势,持续推动眼底照相筛查技术,逐步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探索建立“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服务模式,完善双向转诊制度。结合医疗机构慢病管理中心,探索建立青光眼、糖尿病视网膜病变2个病种的慢性眼病管理模式,稳步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构建眼病慢病管理体系。

(二)完善慢性病综合防控机制

慢性病是严重威胁居民健康的一类疾病,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大力实施综合防治策略,切实加强全人群死因、慢性病与营养等监测工作,逐步形成上下联动、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的慢性病防治体系。

一是高位推动慢性病防控工作。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推动慢性病管理工作。全市“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提升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能力”,为慢性病管理提供规划指引。2017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渝府办发〔2017〕116号),提出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全民参与”的慢性病防控工作机制,要求各有关部门围绕工作规划抓好贯彻落实。

二是明确专病医防服务模式。2020年,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关于推进区县域医共体医防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渝医改办发〔2020〕4号),明确医共体牵头医院应在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建立县域内重点慢性病、传染病、精神卫生、职业病及地方病等专病联防联治工作机制,促进县域内专病医防融合,形成专科与全科一体的专病医防服务模式。

三是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全市积极争取各类资金和项目,近3年来已累计争取下达卫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28.4亿元、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172亿元、申报设备购置贴息贷款22.6亿元,支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346个,持续推进完善慢性病管理基础设施条件。

(三)开展特殊人群经济帮扶

一是合理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因素,及时调整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目前,我市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581元,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717元,特困标准每人每月932元,较2022年同期分别增长12.8%。

二是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修订完善《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调整优化最低生活保障收入财产认定条件,明确不计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扣减等政策,进一步扩大政策保障范围。出台《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将“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且家庭财产等情况符合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对其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三是强化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加强市级核查比对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包括银行、保险等金融信息在内的13个部门36类信息实时在线核查,优化川渝跨省核查,救助精准度进一步提高。2022年,市级接收核查申请94.8万余户次262.6万余人次;向民政部发起全国范围证券等信息核查820.7万余人次,全年市级核查中心共协助各区县开展跨省核查4741人次。

(四)落实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和门诊特殊疾病政策

一是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情况。我市2021年出台了《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12号),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中非我市门诊特殊疾病范围但适于门诊治疗、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以及临床路径清晰、适用病种明确的药品纳入我市门诊用药范围,并按照我市门诊特殊疾病政策进行报销。目前,纳入我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名单的谈判药品共86种,其中包含青光眼治疗药品,如他氟前列素滴眼液、布林佐胺噻吗洛尔滴眼液、布林佐胺溴莫尼定滴眼液。

二是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情况。我市基本医保制度实施以来,先后建立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门诊特殊疾病机制。在保证医保基金总体收支平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门诊重大疾病、慢性病纳入特殊疾病范围。目前,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分别为25种、28种。确定一种疾病是否纳入门诊特殊疾病范围,主要考虑临床、个人负担、基金承受能力和社会影响四方面因素。纳入门诊特殊疾病范围的病种必须是诊断明确、临床治疗路径清晰、需长期门诊治疗或药物治疗以缓解和控制症状的疾病。

二、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研究采纳您提出的“实行高危人群早筛早防、推行特殊人群经济帮扶、加大宣传力度、开展患者心理健康疏导、纳入医保报销”等建议,继续贯彻落实好国家卫生健康委《“十四五”全国眼健康规划(2021—2025年)》,聚焦近视等青光眼、角膜盲等重点眼病,推广眼病防治适宜技术与诊疗模式,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眼健康水平;继续坚持卫生健康工作方针,以控制慢性病危险因素、建设健康支持性环境为重点,以健康促进和健康管理为手段,加强部门协作,积极推动慢性病综合防控,全面提升居民健康素质,切实降低慢性病高危人群发病风险。

同时,将按照医疗保险“保基本”的原则,遵循医保基金“当期可承受,长远能持续”的总要求,不断完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科学合理确定保障范围。配合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有关工作,切实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28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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