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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51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摘要)

日期: 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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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青委员:

结合您提出的建议,我委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联合市级相关部门,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营造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构建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我们将着重在以下几方面持续推进和加强。

(一)严格落实生育登记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推行网上办理,简化资料、优化程序、提升效率,实行承诺制、电子化登记证,加大部门之间业务信息互通共享,实现生育登记“跨省通办”。推动“出生一件事”联办,加快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多个事项联办,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目前,我市正在申请生育登记服务证地方标准立项,全面推行生育登记电子化)。充分发挥生育登记信息的引导作用,动态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咨询指导、优生优育等相关服务。

(二)健全生育保障机制。一是严格落实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育儿假等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建立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妥善解决女职工在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二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保障育儿家庭假期相关合法权益。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三是加大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力度,完善新生儿参保政策和儿童特殊疾病保障政策,将过渡期符合政策的参保职工生育三孩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等费用及时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减轻家庭生育医疗负担。四是严格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积极探索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借鉴其他兄弟省市有关育儿补贴的经验,鼓励支持区县探索建立育儿补贴制度。五是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提高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的家庭重病患者三类人群的参保资助标准,提高住院、特病门诊报销的比例,提高住院救助封顶线,降低救助年龄限制,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助尽助”。

(三)加强宣传倡导和舆论引导。利用“国际家庭日”“世界人口日”“国际女童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加强优化生育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解读,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的结构性变化,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

(四)大力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加强部门联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实施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推进托幼一体发展,幼儿园设立托幼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支持等。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探索托育机构运营补贴制度,降低托育机构收费标准,促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

(五)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加强市妇联、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协调,在推进就业性别歧视联合约谈、招聘信息专项治理行动、检察公益诉讼、宣传倡导等方面开展合作,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检查,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和联合约谈机制。鼓励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探索建立女性就业监测机制,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及时提供就业指导和失业援助等服务。

(六)提升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水平。一是强化部门技术合作。围绕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科卫联合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项目,共同推动生育健康与基层卫生适宜技术在基层医疗机构示范应用。二是开展妇幼健康及疾病诊疗重大项目。研发辅助生殖、出生缺陷筛查、出生缺陷出生前阻断、罕见病、儿童常见病、不孕不育症防治、生殖疾病诊疗等技术和产品,建设生殖健康监测网、儿童疾病和出生队列。三是加大科研支持力度。将“儿童健康、出生缺陷、儿童罕见病等早期识别与干预研究,生殖健康与辅助生殖技术研究;妇幼健康,孕产妇健康干预研究”等纳入医学科研项目申报指南,在科研项目立项、学科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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