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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五届政协四次会议第0970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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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卫函〔2021〕330号

刘光励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基层卫生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把社会办医纳入基层卫生统一规划利用的建议》(第0970号),经联合两江新区社发局和您召开三方座谈会听取您的意见,并与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把规范的、符合标准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相关区域基层卫生服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的建议

目前,市卫生健康委已将基层卫生服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提供向社会办医疗机构开放,并积极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区县域医共体建设。

二、关于制定相应的规范验收制度,根据社会办医的等级分配相应工作,让有能力、有条件、有信誉的社会办医参与政府更多卫生健康服务的建议

目前,全市已有84家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了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更是全部面向社会办医疗机构开放,因此社会办医是可以参与政府更多卫生健康服务工作。鉴于社会办医院在资金投入、行政管理、社会信誉度等方面有很多不同于公立医院的特点,社会办医院的评价体系还不够完善,多数未开展相应的等级评审,群众不信任的状况还普遍存在。

针对公立医院等级评审指南用于社会办医院还有很多“水土不服”的地方。下一步,我委将联合其他部门探索制定社会办医院等级评审指南等相关文件,引导社会办医院参与等级评审,建立服务和质量可持续的改进机制,从而促进社会办医院的健康发展,也让政府购买卫生服务有据可依,让社会办医院能更多地参与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来。

三、关于在同一区域不得再重复举办相同功能的公立医疗机构,让社会办医充分融入区域医疗体系的建议

根据《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应当至少设置1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乡镇应当设置1所政府办卫生院。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较大、人口规模10万人以上、新建社区发展较快的地方可适当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由社会力量举办。同时,市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卫发〔2020〕18号)规定,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空间。各区县(自治县)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会首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因此,目前基层医疗机构设置的规划是在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上,统筹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情况来统一布局的。

此外,对委员在座谈会上提到的“落实难”的问题,我们将鼓励区县卫生健康委在向社会办医疗机构购买服务时多做探索。同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将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指导,建立“事前指导,事中监督,事后考核”的长效机制。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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