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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53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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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卫函〔2021〕329号

刘金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公共场所母婴室后续建设和管理的建议》(第0532号)收悉。经与市交通局、市文化旅游委、市妇联等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认真贯彻落实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积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推动全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一是明确部门职责,出台实施意见。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摸底和调查研究,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总工会、成都铁路局、中国民航重庆安全监督管理局等10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的意见》(渝卫发〔2017〕94号),加快推进我市母婴设施建设,支持母乳喂养,切实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二是加强监督管理,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2018年,将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纳入重庆市保障和改善民生行动计划“病有所医”专项方案,持续推进。2019年,将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区县党委、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全市各区县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检查评价。2020年,将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的标准化建设、日常管理维护等纳入新一轮“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国优”)评价的重要指标。三是统一标识,加强规范管理和宣传普及。2018年市卫生健康委设计制作“重庆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标识”,联合10部门印发《关于统一全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标识的通知》,统一了全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标识,标识充分体现母婴特色。同时,加强母婴设施建设宣传普及工作。截至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全市489个公共场所配置标准化母婴室613个;全市用人单位建成“爱心妈咪小屋”等母婴设施403个,实现各区县、各产业工会组织全覆盖。母婴室的建成和母婴设施的配备,为我市母婴出行带来了极大便利,获得社会一致好评。

二、下一步工作

非常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我委将根据您的建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母婴室后续建设和管理。 

(一)对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进行查漏补缺。在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情况下,以需求为导向,继续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对标对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委《指导意见》配置标准,查漏补缺,对发现的应配置而未配置的公共场所,有意愿新增母婴设施的建设单位加强督促指导,进一步构建完善全市母婴设施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覆盖范围和服务能力。分类落实标准,有条件的母婴室需配齐防滑地面、带安全防护措施的婴儿尿布台、提供冷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婴儿床等9大类基本设施;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母婴设施时增加恒温空调、尿不湿、湿纸巾自动售货机、紧急呼叫设备等舒适性配置。对老旧的城区、商业体、交通枢纽等因建设初期规划导致找不到合适位置设置母婴设施,部分母婴设施在设置位置无法解决给排水问题,造成这些单位改建母婴设施难,或是建成的母婴设施不能达到基本配置要求的问题进行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开展改建配置,以解决妇女哺乳私密性为主,不过分强调必须达到标准化配置要求。

(二)加强公共场所母婴室的监督管理。按照“谁管理、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协调相关行业部门督促各建设单位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母婴室运行管理机制和日常服务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继续坚持将母婴室建设、日常管理维护等纳入创建“国优”单位重要指标,并争取继续将全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评价内容,强化督导落实。

(三)加强公共场所母婴室的宣传推广。针对公众参与意识不强,除设置在母婴流动、逗留人数较多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的母婴设施使用率较高外,其余的母婴设施普遍存在使用率不高的问题,继续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区县政府微信公众号、卫生健康公众号、电子地图APP等各类形式,广泛宣传建设母婴设施的必要性和母乳喂养的重要性,营造良好的生育支持环境。通过督促管理单位规范使用“重庆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标识”,醒目位置标识指引、服务人员现场引导等方式,大力推广母婴设施服务,提高设施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切实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四)强化顶层设计和典型示范引领作用。适时总结推广母婴设施建设经验,建立“示范母婴室”评比标准,评比命名一批“重庆市示范母婴室”,树立“示范母婴室”典型样板,打造群众满意的母婴服务环境,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同时,积极向国家层面提出加强顶层设计建议,将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建筑设计规范,制定相关标准,立法予以保障。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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