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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032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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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卫函〔2019〕243号

  李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提案》收悉。经与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基本情况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在政府及相关部门文件中称作“婴幼儿照护服务”。婴幼儿照护难是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影响家庭发展、影响妇女就业的一个痛点,也是影响群众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积极促进婴幼儿照护事业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一项民生工程。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加强儿童安全保障。各级各部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列入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2019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发布《加大力度推动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行动方案》,指出要制定行业准入标准、管理规范和监管标准,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从业要求、设施设备、技术流程等规范标准,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增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到2020年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促进婴幼儿照护事业发展列为2019年卫生健康“十大重点工作任务”。市政府也将此项工作列为2019年卫生健康重点任务之一。随着国家层面顶层设计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我市将适时研究制定相关贯彻意见,推进婴幼儿照护工作有序开展。

  二、关于尽快出台管理办法加强监管问题

  中央已确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多部门参与,按照求真务实、顶层设计、标准先行、试点完善、稳妥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国家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已提交国务院审核,并正在研究制定《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保育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举办原则、举办主体、举办条件、注册登记、人员配备、安全保障、卫生保健、管理监督、保育教育服务原则和服务标准等作出规定。市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国家指导意见,及时研究制定我市的实施意见,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和监管职责,全面贯彻相关行业标准和管理规范,推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三、关于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问题

  在下一步推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将积极构建多层次托育服务体系,增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一是利用卫生健康系统的机构网络、行业优势及服务项目,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对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监督,开展婴幼儿居家照护的培训指导和健康服务。二是配合市教委按照《重庆市婴儿班基本要求》《关于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指导意见》要求,鼓励幼儿园在满足3岁以上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通过设立托育班或亲子班的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三是制定完善和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一批托育服务机构。四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社区中心、闲置校舍等存量资源建立婴幼儿看护中心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日间照料服务。五是配合市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国家城企联动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试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规范普惠”原则,开展政府与企业合作,由政府通过提供财政补贴、税费优惠、多渠道融资等政策支持,助力企业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

  四、关于提供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努力协调相关部门,整合各类资源,提供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一是开展摸底调查,摸清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形式、发展状况、群众对照护服务的意愿及市场需求等情况,用以指导照护服务的规划和发展,促进资源和需求有效对接,满足群众不同形式照护服务需求。二是开展家庭科学育儿培训指导,为婴幼儿居家照护提供指导和支持服务,为居家照护有困难家庭提供专业照护服务。三是联合市总工会、市妇联等部门,充分运用现有的爱心驿站、儿童之家、爱心妈咪小屋等平台,积极开展亲子教育、亲子活动,哺乳知识传播、女职工心理疏导等托育养育支持服务,多举措帮助家庭解决育儿困境。四是积极开展保育知识、技能等培训,传播家庭育儿知识,为婴幼儿带养人提供养育教育指导服务。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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