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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0544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 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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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梅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市“母婴室”项目的建议》(第0544号)收悉。经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全面两孩政策配套措施,保障母婴权益,2017年9月22日,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交委、市规划局、市旅游局、市总工会、市妇联、成都铁路局、民航重庆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的意见》(渝卫发201794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以母婴需求为导向,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坚持“谁管理、谁建设”,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重庆市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在5000至10000平方米或日客流量在5000至10000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5A级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0000人的,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移动空间,应按行业标准要求灵活设置母婴设施或提供便利服务。在乘车、登机和检票口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到2017年底,全市机场、主要火车站、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综合客运枢纽、用人单位等公共场所共配置839个母婴设施,母婴设施面积合计超过1万平方米,配置率达到69.63%。到2018年底,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将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各部门按照《意见》及相关行业规定,因地制宜,积极建设母婴室及配置设备设施,最大程度满足母婴需求。卫生计生部门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区县计划生育年度目标责任管理,提出了区县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带头建好用好,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建设的总体要求。交通运输部门制定了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安排专人做好母婴室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旅游景区要求新申报的3A级以上景区必须配置母婴设施,并作为A级景区评定创建的重要评选条件。用人单位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化建设,以试点一批带动一批,成熟一批推广一批的原则,提出用3年时间建成500家规范化运作的市级示范点的工作目标。城乡建设部门将公共建筑建设中符合条件的公共场所建立独立母婴室作为一项重要技术指标纳入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同时要求符合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在改建、扩建中落实标准要求。今年,将建立“示范母婴室”评比标准,并将建成的母婴室纳入电子导航地图,便于查找,提高便捷程度。

市卫生计生委等10部门将通过提供便民服务、广泛宣传普及,评比一批“示范母婴室”等系列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管理维护、严格督导评估,全力推进我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切实保障我市广大妇女儿童权益,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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