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 政协提案

关于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0403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 2018-06-25
字体:


何明委员:

首先感谢您们市政协台联界别对乡村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工作的关注。市政协台联界别提出的《加强乡村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建设美丽乡村的建议》收悉。经与市环保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重庆市各级卫生计生、环保部门都将医疗废物管理为工作重要内容之一,明确分工,联动管理,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美丽乡村建设任务有序推进。

一、医疗废物处置现状和问题

(一)处置的现状。

    目前,主城区的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都实现了集中处置,其他区县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范围由区县中心区域向乡镇逐步铺开,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逐年上升。全市取得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12家,处置能力2. 65万吨/年。2015年全市共处置医疗废物1.65万 吨,2016年集中处置医疗废物1.89万吨,处置量较2015年增加了16.7%,2017年集中处置医疗废物2.113万吨,处置量较2016年增加了11.8%。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存在的问题。

    1.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问题。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可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但必须满足的条件:“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填埋。”但在实际处置过程中,确实存在部分医疗机构经办人员操作不规范的情况,造成了二次污染。

    2.就地建设小型医疗废物处置站的问题。我市偏远地区的医疗机构普遍较小,能开展的医疗服务活动有限,就诊人数相对较少,导致医疗废物产生量不大。如就地建设小型医疗废物处置站,一是处置设施及能力建设难以达到国家的有关污染控制要求,二是经办人员操作不规范也会造成二次污染,三是大量处置站分散处置不利于对环境监管。

   二、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的来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文件修订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再次明确每日的床位费中包含了医疗废物处理费,解决了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的来源。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没有住院床位,确实没有医疗废物处置费来源。

三、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管理,落实责任

    (一)依法管理。市级卫生计生、环保部门多次联合下发管理文件,对医疗废物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原市卫生局在《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主城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渝卫医〔2005〕91号)中,也明确规定“各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及校验时,应将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作为必备条件之一”。

(二)加强督查和指导。加大对基层偏远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指导和督促力度,规范医疗废物自行处置的自觉性,督促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记录簿,详细记录医疗废物收集、暂存、消毒、毁形、焚烧或集中填埋的情况。加大对医疗废物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美丽乡村不受污染。不定期组织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参加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会,促使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都将医疗废物纳入集中处置单位规范处置。

    (三)强化检查和考核。卫生计生和环保部门每年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对区县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抽查部分医疗机构,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并在全市通报,并追究责任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增强自觉性,控制源头。针对医疗废物环境管理中的重点、难点和方法进行专题培训,加大培训、宣传力度,督促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医疗废物管理水平。

(二)落实制度,加强监管。全面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各项制度,切实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医疗废物在转移、处置等各个环节安全可控。督促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完善收运体系,创新管理手段,将收运系统延伸至基层诊所和偏远地区的村卫生室,实现医疗废物“应收尽收”。将村卫生室就地处置医疗废物情况纳入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年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村卫生室补助经费挂钩。对不按要求开展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置的医疗机构依法查处,持续保障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全覆盖。

    (三)完善制度,注重保障。支持有意愿的区县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进一步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覆盖面。完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积极争取财政部分,落实偏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置费用,降低基层医疗机构的经济压力,保障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安全运行和行业健康发展。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5月9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