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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0236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 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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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加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提案》(第0236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回复如下:

近年来,社会办医快速发展,多元办医格局基本形成。截至2016年底,全市社会办医院数达到443家,占全市医院总数63.4%。按照经营性质划分,其中营利性医院357家(80.58%),非营利性医院86家(19.42%),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对民营医疗机构实施分类管理,非常有见地,对于推动医疗卫生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回归非营利和公益属性具有重要意义。市卫生计生委将高度重视民营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在加强管理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医疗机构准入

     在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环节,严格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对新设置医疗机构从规划、选址、房屋面积、人员配置、资金实力方面开展市、区两级的可行性论证,并委托开展医疗机构设置重大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执业登记环节,严格组织专家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验收,严格执行消防、环保一票否决制度,在执业登记后,限期3个月内对医务人员执业注册情况进行追踪,对于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限期整改。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民营医疗机构在设置前,根据实际功能和发展定位自主选择经营性质,对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要求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在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利用医疗机构定期校验、年度综合检查和监督执法等多种方式,将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情况纳入监督检查重要指标。

     三、强化部门联动

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下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由民政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作为双重管理主体,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局,建立信息资源共享联动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力度,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对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综合监管,确保其履行非营利性医院的职责和义务。

在今后的工作中市卫生计生委将按照您的意见,高度重视民营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积极引导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回归非营利和公益属性,健全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社会办医院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院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的监管,加强对营利性社会办医院盈利率的管控,有效推动民营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5月16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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