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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0318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 2016-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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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0318号提案的复函

周进源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当前基本药物制度存在四方面突出问题亟待重视解决的提案》收悉。经与市物价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基本药物品种目录范围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来,国家已先后发布两版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和2012年版),重庆市也对地方增补基本药物目录进行了两次调整(2010年版和2013年版)。在目录调整过程中,充分收集了基层医疗机构意见,组织专家分科别进行论证,并对传染病、慢病、儿科用药进行了倾斜。目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有520个品种,地方增补基本药物目录有310个品种,全市基本药物总数已达到830种,能够较好地满足基层医疗机构用药需求。据了解,国家今年可能会对基本药物目录进行调整,重庆市也将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情况和最新要求,及时对全市地方增补目录进行调整,最大程度地满足不同群体就医用药需求。

二、关于提高基层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采购金额比例

为配合分级诊疗制度实施,加强二三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的用药衔接,2016年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将基层医疗机构10%的非基药选择权下放到每个基层医疗机构,联合体跟踪掌握情况并加强指导,确保优先满足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管理的慢病病人分级诊疗需要。

二是进一步提高二三级医院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要求,区县级综合医院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金额达到医疗机构药品总金额的50%(中医院含饮片要达到60%),市级二级综合医院达到40%,市级三级综合医院达到35%,并纳入目标考核。

三是要求将区县级医院全部纳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联合体,以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大多数患者常见病治疗需要为导向,科学合理兼顾各级医疗机构用药需求,统一目录、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实行联合采购。同时,结合您的建议,我们正在研究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采购金额比例,更好地满足基层慢病、特病等病人用药需求

三、关于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补助标准

一是医改以来,市政府先后印发《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12〕93号)、《重庆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12〕123号),市财政、市发展改革委、原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印发《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助暂行办法》(渝财社〔2010〕34号)等文件,对基层医疗机构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补助资金,对村卫生室按服务人口数量和人均标准核定补助资金,逐步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和多渠道补偿激励机制。“十二五”期间,国家和市级财政对基层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已分别达10亿元和4亿元。下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积极协调财政部门,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补助标准,探索多渠道、可持续的长效补偿机制。

二是实施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改革。市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3月印发《关于实施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6号),拟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排前300位的医保药品设定支付标准,医院采购价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奖励给医院,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主要由医院承担,调动医疗机构议价积极性

四、关于优化采购程序

一是重庆市组建区县采购联合体的初衷是由联合体代表基层医疗机构选择采购品规和生产企业、推荐配送、谈判价格、签订合同、支付货款等,解决基层医疗机构点多面广,供货、配送不到位,监管缺失等问题减轻基层医疗机构工作负担,提高采购效率。且我们并未要求各区县每年修订采购目录,只需根据辖区医疗机构用药需求进行微调即可。

二是结合您的建议,市卫生计生委于今年5月印发了《重庆市医药采购联合体采购规范》,对采购流程进行了优化。

三是我们正在探索全市范围的医保短缺药品带量采购试点,组织专家遴选了第一批29个短药品,由药交所新成立的医药采购代理中心,代表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进行采购,为市级统一采购探索路径逐步降低运行成本

五、关于加大对药品价格的监督

一是按照国家统一要求,重庆市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了绝大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药品价格放开后,为确保药品价格稳定,市政府研究决定实行“三不”原则,即:药品采购价格不得高于药交所形成的市场价格、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原政府定价、医保不得支付高于原政府定价的部分,保障药品价格平稳过渡。同时,相关部门加大药品价格违法查处力度,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维护全市药品市场价格总体稳定,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是今年以来,国家加大了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在国家综合医改试点省份(重庆已纳入第二批试点)全面推行从生产到流通和从流通到医疗机构各开一次发票的“两票制”,减少药品流通环节,规范流通秩序,降低虚高药价。

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11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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