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 政协提案

关于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0294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 2016-09-21
字体: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0294号提案的复函

李彬旭委员

感谢您对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落实生育二孩政策的建议》(第0294号)收悉。您的提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委将在工作中认真吸收和采纳。现根据所提出的建议回复如下:

一、女职工生育和哺乳期间的假期普遍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有利于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的相关假期规定

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关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为此,中央出台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全国人大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市人大修改了《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委、市政府也将出台贯彻中央《决定》的实施意见。无论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还是中央和市委文件,都明确提出要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鼓励群众按政策生育。

根据中央精神,依据上位法,结合重庆实际,新修改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从全国情况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这一规定确定的最长至一年的产假时间,是全国已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带薪修产假最长的。

三、下一步将继续推动出台配套经济社会政策

正如您所提出的,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推行,经济社会的发展,群众的生育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加之养育成本、经济压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虽然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但仍然存在群众“不愿生”、“不敢生”、“不能生”的现象。为有效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制定有利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社会、经济配套政策;优化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幼儿园等服务机构,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积极解决群众生育面临的具体问题。与此同时,我们还将密切关注生育态势,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测,全面掌握两孩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应对。

您对此回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9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