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 政协提案

关于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0161号议案的复函

日期: 2016-09-21
字体: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0161号议案的复函

市工商联: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关心。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统一民营医院税费收取政策的建议》(第0161号)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我国高度重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先后出台《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等文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为加大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1〕384号),在财税扶持、土地政策、医保扶持、科技计划项目等方面均给予了政策扶持。同时,在营业税政策方面,2008年,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明确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不再区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业性医疗机构,因此我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可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在医疗票据管理使用方面,根据《财政部关于民办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票据使用问题的复函》(财综〔2007〕40号)精神,我市明确从2007年10月起全市各级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停止使用财政医疗票据,统一使用税务发票,目前我市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领用税票渠道畅通。2012年,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出台《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将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又纳入了财政票据发放范围。近两年来,已有少部分省市陆续将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纳入了财政票据发放范围。对此,我委今年拟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研究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使用财政票据问题。

针对统一规范民营医院税收和财政政策等问题,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确保税收政策应享尽享、财政政策简便高效,以推动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

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表上寄给我委,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16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