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0068号提案的复函
秦远红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关注。您在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对现行食品安全执行标准完善相关质量安全指标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而制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手册》中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以大类为主的框架构建原则:食品产品标准应与通用标准的衔接,提高产品标准的通用性及覆盖面 ;除非特别需要,不对大类下的具体产品类别制定安全标准 ,产品安全标准尽可能引用通用标准的内容,不对通用标准已涵盖的项目做重复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是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之一。因此,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指标,方可纳入食品安全标准内容中。
二、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
办法》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备案指南》(国卫办食品函〔2014〕825号)的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其标准文本参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手册》的相关要求制作。《泡卤花生》已列入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我委将于近期组织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相关专家,进行立项审评。
我市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备案指南》要求程序发布实施的。如在实施过程中有异议,可提供相关标准指标值验证数据,提出修订建议。
三、关于食品保质期
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规范食品生产行为,控制产品质量,根据产品实际,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标注保质期。
四、下一步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构建原则的宣贯培训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国家卫生计生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立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以大类为主的框架构建原则,有的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框架内容不理解,认为指标设置不全面、无食品质量指标、产品标准中的安全指标直接引用基础标准未明示等,因此,应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贯、提高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认知理解能力。
(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备案指南》的有关规定,依法制订具有重庆地方特色、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时清理废止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冲突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一步完善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
(三)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完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清理整合发布,食品生产企业应执行新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生产企业不需制定企业标准,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四)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咨询解答工作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努力提升区县食品安全标准咨询指导能力,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做好标准指导、解答。
最后,感谢您对食品安全标准的意见或建议,也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重庆市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您也可以可登录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http://www.cfsa.net.cn/)网站,进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平台”,提出您的宝贵意见或建议。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