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答复函〔2025〕57号
冉群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政策的建议》(第0756号)已收悉。经与市医保局、市药监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目录修订的问题
(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本情况。2018年9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版)》。2018版基药目录,以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专家共识为依据,中西药并重,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常见病、慢性病、应急抢救等主要临床需求,兼顾儿童等特殊人群和公共卫生防治用药需求。强调药品的临床价值、强调合理使用,推行“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关注药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成本效益比、药品不良反应、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等指标,并以此遴选出相应的品种、剂型、规格。《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原则上各地不增补药品,少数民族地区可增补少量民族药。”目前,我市尚无权限制定或增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修订情况。据了解,国家卫生健康委为科学做好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工作,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药品管理法》等,在前期调研和专家研讨的基础上,已形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稿)》)。《办法(修订稿)》在原有基础上,完善了国家动态遴选调整机制,优化了国家基本药物调入、调出的评价标准等,为科学调整目录奠定了较好基础。
二、关于指标考核的问题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确定基本药物考核指标。指标为“基本药物采购品种数占比”,不是“基本药物采购品规数占比”,考核指标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二)酌情考虑特殊情况。对于个别医院新增诊疗亚专科、个别区县指定医院统筹开展预防接种等因素,导致采购较多非基本药物的情况,我委实行“单议制度”。经医疗机构提交情况说明,我委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对其考核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三、“三医”联动推进基本药物政策执行
(一)市卫生健康委持续加强药品供应保障管理。一是已建成重点药品使用监测填报平台,对包括奥司他韦、阿奇霉素基药和集采药品在内的季节性流行病、新冠、甲流、支原体肺炎等53种药品库存量、使用量定期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加强药品供应保障预警,满足群众用药需求。二是建立市级短缺药品会商联动机制,医疗机构遇到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的药品时,可通过短缺药品系统进行上报,分别由区县级、市级进行应对处置。三是积极配合市医保局落实《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规定,推动出台中选药品持续稳定供应的具体要求,明确医疗机构合理选择其他替代药品的例外措施。
(二)市医保局持续加强医药企业监测管理。一是落实《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对医药企业开展信用评价,评价结果综合运用于挂网交易和招标采购等相关工作中。二是加强日常药品耗材交易监测,按季度形成监测情况通报,强化监测处置和信息协同。三是畅通供应保障问题反馈渠道,及时沟通协调处置。在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布局“在线问题反馈模块”,便于医疗机构、药企、供应商在线反馈挂网、交易、供应保障等相关问题,联动协同药交所分类分级协调处置价格和供应等有关问题。
(三)市药监局持续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市药监局通过优化审评审批流程,支持创新药和高质量仿制药的研发,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高度关注并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防止基本药物价格虚高和质量不可靠的问题。
下一步,市卫生健康委将积极吸纳您的宝贵意见,加强与市医保局、市药监局沟通,强化部门合力,共同推进和优化基本药物政策与集采药品政策的有效衔接,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及供应。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