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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议
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65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卫答复函〔2025〕126号
陈元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落实新增产假生育津贴政策的建议》(第0657号)已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市医保局结合实际情况,对所提建议进行了深入研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即国家规定的女职工98天产假享受生育津贴待遇。2021年,国家调整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同时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但并未对女职工法定产假进行调整,也未对地方增加的生育假是否纳入生育保险津贴待遇进行明确。
2016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调整我市生育假期,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30天。考虑到生育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经市政府同意,将我市新增的30天假期纳入我市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按照128天计发生育津贴。2021年11月,《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再次调整了我市生育假期,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80天,达到178天,要求“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但并未明确地方增加的天数是否纳入生育保险津贴待遇,且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也未对生育保险津贴的支付政策进行调整。目前,我市按照128天计发生育津贴。
2022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中明确“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202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明确完善生育休假制度,统筹多渠道资金,建立合理的成本共担机制,加大对生育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生育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生育假期落实到位。
二、下一步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将共同研究建立生育假期合理的成本共担机制,进一步做好我市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保障工作。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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