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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2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5-05-19

渝卫答复函〔2025〕103号

程秋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建议》(第0024号)已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规范优化基层用药目录的问题

(一)市级统一村卫生室目录不利于满足患者具体需求。2023年,我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药品产品数约2万个,不同区县间用药品种、规格、厂家的选择存在差异,且无法有效顾及不同区县不同配送企业供货能力的区别,由区县制定目录更有利于本区县医共体内上下级用药衔接和药品可及性。

(二)各区县分别制定本区县基层用药联动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 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指出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统筹确定紧密型医联体用药目录,做好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用药种类衔接。

(三)国家和我市高度重视村卫生室用药。2024年12月,我委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区县卫生健康委指导医保定点的村卫生室加强对清单内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病用药的配备,对以中成药配备为主的村卫生室,适当增加化学类药品的配备品种。

二、关于加大乡村医生收入财政支持补助的问题  

2012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渝府发〔2012〕93 号),明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村卫生室的5个补助渠道,分别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乡村医生专项补助、一般诊疗费、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村卫生室医疗设备和网络维护专项补助。2023年,出台《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62号),将乡村医生专项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不低于600元,最高可达1000元。代表提出的部分区县对乡村医生补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市卫生健康委和市财政局将联合督促指导区县抓好基本公卫、基本药物相关政策和资金的落实,加大财政支持补助力度,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保障水平,切实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三、关于加强非基药品种配备和规范化管理等的问题

(一)村卫生室药品应由乡镇卫生院代采并执行零差率。2011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通过市级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严格执行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2011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村卫生室所需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代购。2011年,《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全市全面启动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二)我市允许村卫生室采购和销售非基本药物并执行零差率。随着村卫生室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满足患者用药需求,我市不断完善基药制度,允许村卫生室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执行零差率不允许加价。2014年,《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为满足不同地区群众差异化用药需求,允许基层医疗机构使用部分医保目录内的非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非基本药物采购金额不超过总金额的10%,村卫生室的药物配备使用参照基层医疗机构执行。以现行的《2022年度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为例,我市要求基层医疗机构基药金额占比不得低于55%,基药品种占比不得低于60%。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参照基层医疗机构执行。

(三)充分发挥基药补助资金指挥棒作用。近年来,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拨付给我市的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村卫生室部分在持续提高。2021年,我委联合市财政局印发《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方案》,对区县卫生健康委、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服中心)、村卫生室分别制定了相关指标,包括“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药品统一从乡镇卫生院采购”“药物使用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等符合规定”等10个指标,确定了资金分配原则和计算方法,明确指出村卫生室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收入补助。我委将结合当前村卫生室执行基药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增设或调整一些指标,用好用实基药补助资金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各项工作。

四、关于填补乡村医生处方管理法律法规空白

目前,我国大多数乡村医生仍是“半工半农”身份,我市大部分乡村医生均不是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国家和市级层面已出台《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等文件,对乡村医生的执业范围和用药(含中药)范围都有明确规定。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所以,暂不适宜将乡村医生纳入处方管理监督范围内。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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