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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大六届三次会议第118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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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卫答复函〔2025〕37号

张先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引导慢特病患者就近就医落实分级诊疗制度的建议》(第1181号)已收悉。经与市医保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就近指定慢特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

市卫生健康委积极推动做好分级诊疗工作,印发《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评估方案》,对6个试点区县进行综合评估,全市建设各种类型的医联体383个,2024年全市医联体内下转患者15.85万人次,上转患者7.59万人次,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初步形成。医保部门为了做好群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障工作,从2022年11月起,门诊特殊疾病患者不受定点医院限制,可在我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查询本人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和就诊取药,患者可根据自身情况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下一步,市医保局拟于近期出台《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明确我市门诊特殊疾病就医管理要求,拟取消特病定点管理,患者可在全市所有符合条件的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治疗。

二、关于通过医保杠杆引导慢特病患者就近就医的建议

为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引导参保人员优先到基层就诊,医保部门制定了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的报销政策。

一是住院报销政策。在职职工医保参保患者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合规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90%、87%、85%,起付标准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200元、440元、880元。居民医保一档参保患者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合规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80%、70%、50%;二档参保患者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合规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85%、75%、55%,起付标准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00元、300元、800元。

二是普通门诊报销政策。在职职工参保患者合规费用报销比例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50%;退休职工合规费用报销比例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并且支持外配电子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处方开具医疗机构的等级结算。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合规费用在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一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40%的比例报销,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

三是“糖尿病、高血压”门诊保障政策。职工医保参保患者使用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100%、三级医疗机构8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80元。居民医保参保患者使用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的(限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一、二类管理患者报销比例为100%;使用非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的,一类管理患者(限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二类管理患者报销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80%、60%、40%;门诊检查检验项目(限二类管理患者)报销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80%、60%、40%。

下一步,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市医保局不断优化完善医保有关政策,通过引导患者合理分流,促进分级诊疗制度更加成熟高效,使群众能更加便捷地获得适宜的医疗服务,为全民健康筑牢更为坚实的根基。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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