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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议
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4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卫答复函〔2025〕22号
黄川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普惠托育体系建设的建议》(第0141号)已收悉。经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全市托育发展情况
(一)建立“2+N”托育服务政策体系。2023年以来,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重庆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加强和改进“一老一幼”服务工作方案》,通过发展托幼一体化、城市社区托育、用人单位办托、社会力量办托等多种方式,增加托育服务供给;对利用老旧建筑改造的托育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对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明确所需经费可按规定从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可在税前扣除。同时,落实中央各项税收政策,免征增值税、免征契税、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均可享受,切实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提高办托积极性。
(二)加大财政投入。一是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强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沟通对接,每年争取一批中央项目。“十四五”以来,共争取中央项目90个。二是建立市级托育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对纳入备案管理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乳儿班、托小班和托大班分别给予每人每年900元、800元和700元的运营补贴。三是全市统一为备案托育机构购买综合责任险。采取“财政拨款、统一招标、统一签订协议”方式,每年对入托婴幼儿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住院治疗等情形进行承保,降低托育机构运营风险。四是支持区县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补齐托育设施建设短板。
(三)大力推进托幼一体化服务。2023年12月,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联合印发《重庆市托幼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全市开展托育服务的幼儿园,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JGJ39—2016)要求,在幼儿园登记证书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注明“托育服务”或由属地教育部门出具可开展托育服务的证明,并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完成备案;托育班(部)收费根据办园性质收费;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的幼儿园,按照《重庆市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办法(试行)》执行托育服务运营补贴;建立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应取得保育师或育婴员资质证书。
二、下一步工作
根据您的建议,结合全市工作实际,重点在以下方面推进和完善:
(一)持续加大财政投入。一是市级加快建立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挂钩的托育机构生均运营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持续为备案托育机构购买综合责任险,减轻托育机构的运营风险。二是支持社区嵌入式托育发展,2025年起通过先建后补的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公建公营、公建民营社区托育点给予补助。三是积极争取中央项目,支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单位办托。
(二)持续增加托育供给。通过社区办一批、用人单位办一批、幼儿园转化一批等方式,多渠道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方便群众“方便托、放心托、实惠托”。到2025年底,全市每千人口托位数达4.5个。
(三)持续提升服务质量。一是深入开展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定价机制研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将公办托育机构收费项目纳入地方价目录。二是加强“医育结合”,打造医育结合联盟。三是制订《0—3岁婴幼儿托育机构服务规范》,细化婴幼儿在托一日生活流程的各个环节和时间安排。四是推进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四)加强人才培养。将托育服务相关职业(工种)纳入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开展保育师、育婴员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升托育服务从业人员技能水平。联合四川省举办第二届川渝托育技能竞赛,促进从业人员持续提升专业能力。
(五)强化宣传引导。一是持续开展托育“开放日”活动,继续支持6个月至36个月的婴幼儿及其家长参加免费体验活动。二是完善市级托育专家库和资源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渠道,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与技能。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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