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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9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5-04-21

渝卫答复函〔2025〕19号

陈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临床类、中医类中高级职称转评公共卫生类职称的建议》(第1296号)已收悉。经与市人力社保局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22〕52号)要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申报晋升临床、中医医疗类专业职称,须分别注册临床类别医师、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并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申报晋升公共卫生医疗类专业职称,须注册公共卫生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并符合相应申报条件。转评或多评具有职业准入要求专业的卫生高级职称,均须按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主席令第94号)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临床类别医师、中医类别医师在未取得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的情况下,不得从事公共卫生类的诊疗活动。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类别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中的临床类别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临床、中医医师不能直接跨类别变更为公共卫生医师,也不能直接注册公共卫生类别专业的执业范围。

综上所述,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临床类别医师,可先取得公共卫生类别医师执业资格并申请执业注册后,再按规定转评公共卫生医师高级职称。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中的临床、中医医师,因工作岗位调整,也可按规定转评(考)疾病控制技术专业(技术类)高级职称。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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