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函〔2024〕519号
赖晓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重庆市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建设与发展的建议》(第1103号)已收悉。经与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加强临床营养科建设
(一)加强政策引领。我市将临床营养科建设作为重要任务之一,贯彻落实《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要求,制发《重庆市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2023版)》,明确建设目标、任务、措施以及工作职责和管理要求,组织全市召开临床营养科规范发展推进会暨临床营养技能培训会,切实提升医务人员临床营养诊疗能力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市级质控中心作用,制定《重庆市医院临床营养质量控制考评标准》,定期开展质量控制,培训营养风险筛查与评估人员,持续提高临床营养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二)加快科室设置与审批。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设置。目前,我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以及肿瘤、儿童、精神等专科医院设置临床营养科比例为33.8%,其中三级医院比例81%、二级医院14.3%。部分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正在抓紧通过加强本院医务人员进修或专业技能培训以及人才引进等方式,组建和规范临床营养科建设。
(三)推动营养诊疗信息化建设。鼓励医疗机构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将临床营养科纳入信息化建设范畴整体推进,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决策水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及保存,加强相关诊疗信息统计分析,为临床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依据。
二、加强临床营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2022年10月,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标国家专业目录,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规范了卫生高级职称专业设置,同时对新兴学科门类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对涉及健康管理学科的医、药、护、技等四个专业类别进行细化。您提出“在技术类专业中设置‘营养技术’,解决营养专业技师晋升高级职称”的建议,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将协同积极开展调研,结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设置调整,进一步听取意见,同时借鉴其他省份成功经验,共同做好我市卫生技术职称专业设置。
三、健全临床营养服务收费项目
(一)现行营养诊疗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当前,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中,已制定营养状况评估、儿童营养评估、营养咨询等3项营养诊查(察)项目和静脉高营养治疗、肠内高营养治疗、肠外营养液集中配制、肠内营养灌注、抗肿瘤化疗药物/肠外营养液集中配制、经鼻空肠营养管置管术等营养诊疗相关价格项目。2022年,市医保局对医疗机构申报的“肠内营养配制”按程序审核新增立项,支持临床营养学科建设,充分发挥营养的临床治疗支持作用。
(二)营养诊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工作开展情况。为进一步加强营养诊疗项目在临床的适用性,2023年9月,在听取多家医疗机构的意见建议、参考外省的价格情况下,对我市“肠内高营养治疗”“肠内营养灌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提出修订意见并上报国家医保局。一是修订项目除外内容。将可多次使用的设备“营养泵”修改为一次性耗材“营养泵管”,更符合除外内容性质。二是补充项目除外内容。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列入除外内容单独除外收费。三是补充计价说明。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在国内销售的,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医疗机构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实行“零加成”销售。目前,正按照国家医保局指导意见进行修订完善。
(三)大力支持特医食品等制剂在临床的使用。因目前尚无收费政策,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统一设置了临时码Q03000000供各地使用,解决收费通道。2021年,我市诊疗项目统一编码落地过程中,结合我市实际,市医保局将“肠内营养制剂”“特医食品制剂”以“要素饮食150000007”向国家争取支持申请赋码,按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以便于医疗机构收费及对码。
下一步,我委将积极推动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以及肿瘤、儿童、精神等专科医院规范设置临床营养科,加强临床营养人才队伍建设,会同市人力社保局进一步优化我市相关卫生技术职称专业设置。市医保局将持续规范营养诊疗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工作,共同支持全市临床营养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