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函〔2024〕315号
谢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的建议》(第0904号)收悉。经与市委编办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我市历来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号)、《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9〕21号),完善乡村医生队伍保障政策。2023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进一步明确在岗乡村医生待遇保障。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完善退出机制的建议。相关规定明确:乡村医生考核不合格或自愿离开村医岗位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乡村医生离岗后根据其参加养老保险情况,按规定领取相应养老保险。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村医专项补助等5项村卫生室补助渠道,为在岗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提供缴费保障。
(二)关于丰富保障形式的建议。一是实施“乡聘村用”改革。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卫生人才“县聘乡用”“乡聘村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卫发〔2021〕55号)明确:建立“乡聘村用”工作机制,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余编或采用编外聘用的方式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临聘村医不纳入乡镇卫生院临聘人员总量控制。“乡聘村用”村医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其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工资和福利待遇。目前,九龙坡、垫江、彭水等区县已开展“乡聘村用”改革,村医由以前的“个体户”变为了“单位人”。截至目前,全市各区县通过“乡聘村用”招聘人员共325名,其中用余编招聘107名、通过劳动合同聘用218名。二是明确待遇保障。《重庆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政府根据村卫生室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其进行合理补助,补助渠道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村医专项补助、实施一般诊疗费、执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村卫生室运行专项补助等。同时,将村医专项补助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按照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村医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1000元、800元、700元、600元。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完善保障政策。督导区县落实调整后的村医专项补助标准,逐步提高其收入。采取区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健全村卫生室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二)促进乡村医生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对已纳入事业编制的村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未纳入事业编制的在岗村医,可利用村医专项补助新增金额,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