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函〔2024〕314号
李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在岗乡村医生养老待遇保障问题的建议》(第168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
市卫生健康委历来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养老待遇保障工作,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号)、《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9〕21号),不断完善乡村医生队伍保障政策。2023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进一步明确在岗乡村医生待遇保障。同时,市卫生健康委积极探索“乡聘村用”改革,进一步筑牢乡村医生队伍网底。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实行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卫生人才“县聘乡用”“乡聘村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卫发〔2021〕55号)明确:建立“乡聘村用”工作机制,按照乡村一体化管理要求,指导区县深入推进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改革,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余编,或者采用编外聘用的方式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临聘村医不纳入卫生院临聘人员总量控制。“乡聘村用”乡村医生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其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工资和福利待遇。目前,九龙坡、垫江、彭水等区县已开展“乡聘村用”改革,村医由以前的“个体户”变为了“单位人”。全市各区县通过“乡聘村用”招聘人员共325名,其中用余编招聘107名、通过劳动合同聘用218名。
(二)关于完善乡村医生补贴机制。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政府根据村卫生室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其进行合理补助,补助渠道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乡村医生专项补助、实施一般诊疗费、执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村卫生室运行专项补助等。同时,将乡村医生的专项补助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按照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1000元、800元、700元、600元。
(三)关于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乡村医生考核不合格或自愿离开乡村医生岗位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乡村医生离岗后根据其参加养老保险情况,按规定领取相应养老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执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实施一般诊疗费、村医专项补助、村卫生室运行专项补助等5项稳定的村卫生室补助渠道,为在岗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提供缴费保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市卫生健康委将督导区县落实《重庆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在职乡村医生收入水平,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