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函〔2024〕339号
陈思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孕产妇心理健康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建议》(第0360号)收悉。经与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妇联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重庆市高度重视孕产妇心理健康工作,印发的《重庆市精神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文件中明确要求进一步关注孕产妇的心理健康状况,提出加强综合性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科(心理科)设置。市卫生健康委细化相关举措,印发《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助产机构按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规定,将患有产后抑郁症或精神病缓解期的孕产妇评估为橙色(较高风险),精神病急性期的孕产妇评估为红色(高风险)作为高危孕产妇实行专案管理。各级助产机构开展“线上+线下”健康宣教,建立微信群、微信公众号、APP等交流平台,开展孕产妇心理健康宣教、健康评估、健康指导、就诊指导等服务,着力提升孕产妇自我情绪管理能力。
二、关于建议的回复
(一)关于将孕产妇心理健康纳入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完善孕产心理保健服务体系。目前,我市孕产妇心理健康已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作为孕期保健、围产期保健的服务内容。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均设置了精神(心理)科,共有200余家;部分妇幼保健院、基层医疗机构设置了精神(心理)科,均能为孕产妇提供心理保健服务。下一步,市卫生健康委将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加强精神(心理)科建设,完善孕产妇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同时,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孕产妇心理健康,在孕早期,对建档孕妇进行心理状况评估筛查和心理保健指导;在孕中、晚期,开展孕妇心理指导,并对发现心理异常的孕妇转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在产后42天健康检查,对产妇进行心理保健指导,及时转诊治疗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提升孕产妇心理健康保障水平。
(二)关于为存在心理问题的孕产妇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加强心理异常、严重精神障碍孕产妇管理要求,建立助产机构与精神卫生机构沟通协作机制,指定重医附一院兜底接诊患严重精神障碍的孕产妇,市精神卫生中心做好配合工作。下一步,市卫生健康委将指导各级医疗机构落实《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在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中强化抑郁症的筛查与后续干预。同时,研究制订孕产期心理相关评估工具,并向基层医疗机构广泛推广,全面提升孕产妇心理健康服务能力。
(三)关于积极利用数字化技术提高公众对孕产期心理问题的知晓度,倡导全社会关注孕产妇心理健康。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孕妇学校、微信公众号、APP等各种互联网交流平台,开展线上孕产妇心理健康宣教、健康评估、健康指导、就诊指导,提高孕产妇和家属对孕产期抑郁的防治意识和识别能力。下一步,市卫生健康委将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制作科普视频,拓展健康宣教途径,结合“妇女节”“世界精神卫生日”等重要节点开展心理保健宣传,提升社会对孕产妇心理健康的知晓率,营造全社会关注孕产妇心理健康的良好氛围。
(四)关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促进孕产妇心理健康服务的可获得性和可及性。目前,市级已经开通免费心理援助热线12320,各区县设立相应心理咨询热线和咨询平台,社会机构上线心理咨询APP等心理咨询服务平台,为孕产妇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指导。下一步,市卫生健康委将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加强与社会心理健康协会组织协作,探索简单高效的筛查模式,提升服务能力。同时,推动相关妇女保护组织将孕产妇心理健康纳入妇女儿童心理服务项目,采取购买社会服务方式,组织专业团队向孕产妇及其家庭大力普及相关心理、法律知识,宣传倡导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
(五)关于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孕产妇身心健康保障服务和工作机制。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精神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明确多部门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孕产妇等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下一步,市卫生健康委将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加强与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妇联等多部门协作,持续完善孕产妇心理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强化宣传教育、加强科学研究等工作,进一步抓实抓细孕产妇心理健康服务工作。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