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函〔2024〕282号
朱炳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医联体改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建议》(第0293号)收悉。经与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当前基本情况
截至2023年底,全市民营医院发展现状如下:机构方面,全市共有民营医院645个,占全市医院数74.83%;其中三级民营医院27家,二级民营医院187家。人员方面,共有卫生技术人员9.01万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3.58万人,占全市35%;执业护士4.37万人,占全市34.11%。诊疗情况方面,年总诊疗量6777.03万人次,占全市31.51%;年出院151.97万人次,占全市18.15%;开放床位6.52万张,占全市25.55%,病床使用率61.84%。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促进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协调发展的建议
2020年3月,市卫生健康委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重庆市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卫发〔2020〕18号),明确指出,“鼓励社会办医参与医联体建设,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完善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社会办医可以选择加入,综合力量或者专科服务能力较强的社会办医可牵头组建医联体,鼓励适度竞争。支持公办和社会办医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建专科联盟。支持社会办医参加远程医疗协作网,提高诊疗服务能力。”“支持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倡导开展各类医疗机构广泛协作、联动、支持模式试点,并建立合理的分工与分配机制。”
一是支持人才科研。明确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人才评审、科研项目等方面,不受办医主体等限制。民营医院现有省部级人才培养项目5人,厅局级人才培养项目8人。二是支持专项建设。针对基础较好的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共同承担120急救、健康教育、卫生支农等任务;鼓励民营医院以多种形式开办互联网医院,全市已有21家民营互联网医院,占比达21.65%。三是支持参与医联体建设。目前,参与专科联盟建设的民营医院25家;参与远程医疗协作网建设的25家;参与医共体建设的31家。四是支持人才到民营医疗机构发展。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允许市级医疗科研机构专业技术科研人员按规定离岗到民营医疗机构创新创业或兼职。五是支持社保业务经办。落实“智慧人社”“数字人社”建设规划要求,整合现有的灵活人员就业、专业技术人才管理、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社保业务经办等数据,通过市政府大数据交换平台、“愉快办”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实现数据共享,为全市民营医疗机构人员参保、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技能人员技能等级鉴定、市外优秀人才引进等提供数字化、信息化服务。
(二)建立统一的政策标准和规范。
一是优化政策,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给予空间,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出台《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办医,明确对区域总量、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在全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8张床位,其中公立医疗机构不超过4张,为社会办医预留发展空间。取消限制,取消“停薪留职人员、在职人员”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禁止性规定,取消投资总额限额,将消防验收及环保评估调整为并联审批,不再作为行业许可的前置条件,提高审批效率。简政放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平均缩短50%的审批时限,推行“一网通办”、“两证合一”,统一市区两级办事指南,借助重庆政务服务网整合全市卫生健康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服务。等级评审,坚持与公立医疗机构共用一套评审标准和评审方式,在等级评审、专科建设方面享有同等的参与权,全市目前有民营三甲医院1家,三乙医院1家,二甲医院7家,二乙医院4家,获得市级临床重点专科项目13个,专项建设资金700万元。
二是提升质量,实行医疗安全一体化管理。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将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全市统一的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及评价体系,接受市区两级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同时,全方位开展民营医院管理年、医院满意度调查等专项行动,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加强内涵建设、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能力。加强行业作风管理,按照行风相关规定,严格记分管理,加强管理考核,根据周期内记分情况,对相应机构及人员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缓校验以及暂停执业活动、延迟相关人员职称晋升等处理。加强关键事项管理,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较多的医疗美容行业,强化项目备案和主诊医师备案管理,细化完善地方政策,组织质控专家进行备案论证,明确医疗机构及医师的资质和服务范围,做到公立民营全覆盖。相关做法已得到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可,并多次在全国医疗美容质控工作会上进行经验交流。
三是注重规范,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开展同质化监督,坚持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同质化监督执法的理念,加大医疗卫生领域监督执法力度,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广大群众健康权益。聚焦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整治,针对医疗卫生领域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实施“卫监蓝盾”行动,组织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非法中医诊疗等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医疗机构的各类违法行为。特别针对医疗美容领域,连续6年持续开展“你点名、我监督”交叉执法检查活动,通过联合新闻媒体建立“点名”平台、全程跟踪报道,邀请市民网上投票选取监督对象,相关做法受到群众好评。
(三)完善医保报销政策。
我市医保报销政策不区分公立或民营医疗机构,只要是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政策范围内费用均可按照统一的相关规定报销。
一是住院报销政策。职工医保参保人在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 85%、87%、90%,退休职工统一为 95%;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200元、440元、880元。居民医保一档参保人在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分别为:50%、70%、80%;二档参保人在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分别为:55%、75%、85%。未成年人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起付线统一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是普通门诊政策。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60%、三级医疗机构50%,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起付线为在职人员200元,退休人员100元。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我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40%的比例报销;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三是价格政策。2014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 号)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2015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 号)明确,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深入规范引导社会办医各项政策落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引导社会办医各项政策要求,进一步优化社会办医环境,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加强医疗行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规范运行、卫生健康行业蓬勃发展。制定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高质量发展文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办医疗机构加入县域医共体。
(二)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自身建设。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大对医学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的投入,完善培养和用人机制,优化激励机制,打造优势专科和特色学科。开展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指导督促社会办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打造良好的医疗行业秩序。强化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费用、服务等方面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基层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医疗卫生监管网络,持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医疗机构违法行为,切实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