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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79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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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卫函〔2024〕281号

徐加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破解紧密型医共体建设瓶颈的建议》(第 0794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8年9月,重庆市先于国家部署,自主在3个区县试点医共体建设并逐年扩大;2021年2 月,市医改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区县域医共体“三通”建设的通知》(渝医改办发〔2021〕1号),全市41个区县全覆盖建设医共体,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渝府办发〔2023〕62号)、《重庆市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3〕76号)等政策文件,统筹部署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工作。目前,市卫生健康委正在牵头制订相关措施,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高质量发展。

全市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实施改革措施,推进医共体建设取得显著成效。2023年较2018年,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量占比从50.93%提升至56.32%,次均门诊费用、人均住院费用年均增幅远低于5%。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加大政府财政对基层投入力度的建议。

一是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投入。每年通过安排中央及市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补助制度等专项经费,支持基层医疗运行发展。2023年度争取中央专项资金4960万元,支持乡镇卫生院提档升级;市级财政投入资金2.5亿元,用于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和区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建设。持续为距离县城较远、服务人口较多、诊疗条件有待提升的乡镇卫生院升级医疗设备等配置,提升“硬件”实力。

二是创新支持建立区县基层卫生发展“资金池”。2019年4月,市政府印发《重庆市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方案》(渝府发〔2019〕8号),方案要求市级与区县权、责、利要相统一,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要相适应,基层医疗机构主体由各区县财政负责保障。按照区县财政、区县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出资建设县域基层医疗卫生发展资金池,构建资金池筹资机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按需统筹用于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学科发展、人才引进等。“资金池”累计筹资19.17亿元,已为基层购置设备308台/件(其中配置71台CT、102台DR)。

(二)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人才培养的建议。

一是完善医务人员薪酬制度。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全面提升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区县财政对乡镇卫生院超额绩效所需经费的总体补助水平不低于60%。乡镇卫生院“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为正数(发放的基本公共卫生资金及基本药物补助纳入医疗收入统计范围)且绩效考核合格的,将“本年盈余分配”的60%用于次年增核超额绩效总量。按照每名注册全科医生每月300元追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用于设立全科医生津贴,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全额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超额绩效年人均水平低于当地区县级公立医院超额绩效年人均水平的,增核其超额绩效时暂不受相关控制增幅规定的限制。

二是建立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印发实施《重庆市卫生健康人才培优行动计划(2023—2027)》,分层分类实施实用专技人才、复合型人才等培养计划以及区县医学头雁人才、优秀基层卫生人才、全科医生培养、基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等专项计划。2023年招收培养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95人,完成142名本科毕业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履约管理工作;选拔培养区县医学头雁人才120名、优秀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候选人200名,涵盖临床、中医、检验、护理、医技、公卫等专业。2021年12月,市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卫生人才“县聘乡用”“乡聘村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卫发〔2021〕55号),全面推开“县聘乡用”改革,明确要求各区县当年“县聘乡用”人员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招聘执业医师类人员总数的80%。截至2023年底已累计选派2048名“县聘乡用”人员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1811名。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管理的建议。

一是强化医院财务管理。强化成本核算,市卫生健康委于2023年8月印发《重庆市公立医院加强经济运行管理控制运行成本指导意见》(渝卫发〔2023〕36号),进一步开展“节支降耗、提质增效”行动。开展年度银行账户年检,清查账户191个,督导整改问题账户10个。对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情况实施季度、半年度、年度定期分析机制。对公立医院长期借款、地方债开展专题调研分析。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市卫生健康委于2021年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委预算管理单位政府采购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渝卫办发〔2021〕57号),并在全市组织开展“全面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三年专项行动”。2023年度审核通过采购计划570余项,组织开展进口设备论证744台;做好拖欠企业账款清理,持续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排查28个区县拖欠问题483项,督导整改落实。

二是加强绩效考核管理。2022年8月,市人力社保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重庆市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渝人社〔2022〕355号)。市卫生健康委于2022年出台实施《委属公立医院及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办法》;于2023年新制定出台《委属公立医院及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政策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突出工作量、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等作为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对公立医院将临床科室绩效薪酬与开药、开检查等处方量挂钩等违规问题,开展全市专项督查整改。拟于2024年底出台的《重庆市公立医院内部绩效考核分配指导意见》,将加大公益性、社会责任、医疗控费等考核指标的权重,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制度,规范公立医院内部分配秩序,杜绝医务人员收入与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三是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建立系列制度规范,市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于2021年7月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实施意见》(渝卫发〔2021〕31号);市卫生健康委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渝卫发〔2023〕73号)、《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渝卫发〔2024〕17号)等规范性文件;市卫生健康委拟于近期制定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系统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办法》《重庆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等细化管理办法,全面推进清廉医院建设,深入开展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截至2024年3月初,全市共开展教育培训5337场次,处理医务人员985名;整治采购中风险隐患784个、违规乱收费问题77个;查处民营医院违法违规问题285个、处理处罚113家。

(四)关于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建议。

一是医保支持紧密型医共体建设。2018年12月,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重庆市医疗共同体医疗保险总额预算下的总额控制付费管理办法(试行)》(渝医保发〔2018〕20号),明确规定医共体内医保基金实行“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预算付费进行总额年终清算时,在医共体支出预算总额内,由医共体牵头单位组织,成员单位共同协商对同一医疗保险险种、同一基金类型可实行调剂使用。

二是开展DRG支付方式改革。市医保局在前期DRG付费改革试点和实际付费基础上,开展优化DRG 支付管理办法、经办规程、细分组目录动态调整实施办法等政策制度研究。启动我市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细分组方案(1.1版)测算及政策参数适配工作,对分组进行优化完善。稳步推进DRG实际付费扩面,组织对试点医疗机构开展DRG实际付费评估工作。2023年12月将符合条件的14家医疗机构新增纳入实际付费范围,实际付费医疗机构已达21家。2024年拟出台我市新版DRG付费管理办法、经办规程、协议、分组动态调整实施办法和细分组目录等制度;组织全市DRG付费政策和业务培训,提升专业队伍能力素质;加强督促指导,分批将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全部纳入DRG实际付费范围。

(五)关于常态化开展调价评估和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建议。

一是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2021年12月,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医保发〔2021〕71号),建立我市可持续的价格管理总量调控机制,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开展医疗服务价格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强化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和动态调整,按照动态调整机制设定的触发条件做好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在总量范围内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二是调整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在开展2023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评估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等文件要求,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110100002)调整为10元/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110100002.01)调整为6元/次。

三是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按照国家医保局要求,开展全面覆盖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治理工作。我市全面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牙冠竞价挂网“三位一体”的综合治理措施。2023年4月,市医保局印发《关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调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8号)、《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实行“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制定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调控价格,倡导各类医疗机构在落实口腔医疗服务全流程调控价格的前提下,向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通过“三位一体”综合施策,有效降低了患者种植牙的医疗费用负担。

四是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23年12月,市医保局印发《关于修订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33号),修订了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促进医疗机构优化检查检验服务。在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指导下,借鉴福建试点经验,市医保局印发《关于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34号),在住院诊查、院内会诊等综合诊疗类服务增加药学监护等临床药学服务项目并制定试行价格,促进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发展。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市财政将继续加强对区县财政的指导,督促区县按照当地发展建设规划,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责任,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按要求补偿。市财政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补助资金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予以支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县域医共体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市区两级新增卫生健康支出向县域医共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适当倾斜。到2025年,40%的村卫生室要达到国家服务能力标准,60%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达到国家服务能力基本标准,30%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达到国家服务能力推荐标准。

(二)持续规范医疗机构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将深化数字健康财务管理,把财务年报、资金执行进度、资产管理等纳入数字健康建设实施方案。搭建经济运行分析平台,依托数字平台定期汇总公立医院经济运行指标,加强运行分析,建立公立医院经济运行预警机制。搭建采购查询平台,选取部分使用频次高、使用量大、价格高的医疗设备、试剂耗材;搭建委属医院采购信息查询平台,降低采购成本,探索集中带量采购。实施基层实用人才扩容行动,开展订单定向培养、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等,壮大基层卫生人员队伍;强化在招聘、职称、人才项目上给予基层实用人才倾斜支持;推进“县聘乡用”、医共体内人员双向交流、退休医师返聘基层、晋升副高须基层经历、“医学专家基层行”活动引导人才资源下沉。

(三)持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市医保局将常态化开展调价评估,科学调控医疗服务价格总量、结构和水平,在关注薄弱学科基础上,重点关注急诊、特级护理、重症监护、抢救、病理检查等类别,继续加大对技术劳务价值的支持力度,协同推进“三医联动”改革、促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15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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