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函〔2024〕200号
肖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地方立法的建议》(第1012号)收悉。经与市司法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基本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动防治工作。我市高度重视,建立起“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长效机制,市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成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专班,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工作专班组长,17个市级相关部门、14个重点区县为成员,负责统筹推动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
(二)健全制度方案,从重打击违法犯罪。先后制定多个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2023年11月,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教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艾滋病防治质量年(2023-2025年)活动的通知》(渝卫函〔2023〕614 号),开展为期三年的艾滋病防治质量年活动,其中强调公安、司法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合作,依法从重打击处理涉及艾滋病传播危险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三)积极宣传引导,普及健康科普知识。利用世界艾滋病日、国际禁毒日、世界肝炎日等重要节点,集中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强化艾滋病危害的警示性教育,提高重点人群主动预防艾滋病意识,减少和避免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持续优化“五进方案”,推动艾滋病防治知识进社区、进企业、进医院、进校园、进家庭。2023年“世界艾滋病日”活动中,全市推送艾滋病相关宣传信息620万余人次,进社区宣传330余场次。
二、关于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地方立法”的答复
(一)我市立法情况。1998年3月28日,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以下称《条例》),对防控艾滋病的部门职责,监测和疫情报告,预防、控制和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条例》明确了相关人员的义务,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卫生防疫机构提供有关性病、艾滋病发生、传播、转归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和完整资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在境外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国籍公民和来渝定居或常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居民由渝入境时,应当按照要求申报健康情况,接受性病、艾滋病检测。第二十八条规定性病、艾滋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如实向医疗卫生人员提供病情和有关情况,接受检查治疗。性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配偶及与病人发生性行为者应接受检查和治疗。同时,《条例》规定了传播艾滋病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性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从事卖淫、嫖娼、吸食毒品活动,使性病、艾滋病传播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初步建立起我市防止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制度,对预防、控制和消除艾滋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推进修订立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近年来,故意传播艾滋病事件时有发生,艾滋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2019年修改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对艾滋病防治提出新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2023年12月,市政府召开多部门工作会议,专题研究艾滋病防治相关工作,提出加快推进《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市卫生健康委已将《条例》(修订)列入全市卫生健康“十四五”立法规划,申报全市立法计划调研项目,加快推动立法进程。
(三)加强评估借鉴。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印发《关于征集2018年卫生计生政策法规研究与评估选题建议的函》(国卫法制研一便函〔2018〕1号)要求,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通过问卷调查、专家座谈等方式,深入分析我市艾滋病防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立法体例、政府部门职责、宣传教育、患者权利义务、防治体系等5个方面形成针对性建议,梳理《条例》修订立法背景资料。学习借鉴云南、广西、四川、江苏、浙江等9个省份出台的艾滋病防治相关地方条例,并结合川渝艾滋病防治工作交流情况,详细了解成都、广安等地打击艾滋病感染者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案例,为《条例》修订立法提供有益参考。
三、下步工作打算
市卫生健康委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工作部署,会同市司法局等部门,加强创制性立法等调研,积极推动将有关艾滋病防治地方立法纳入全市立法计划。严格按照地方立法程序要求,针对您提出的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地方立法的建议,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在相关地方立法过程中,加强调研论证,不断提高艾滋病防治的规范化、法治化管理水平。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