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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82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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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卫函〔2024〕163号

刘恁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度提高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的建议》(第0824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国家和市级有关法规政策要求    

1982年,计划生育被确定为基本国策,并写入《宪法》。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对独生子女家庭有奖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1条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直以来,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随工资发放奖励金,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发放奖励金。针对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后出现的特殊困难,国家和地方出台了相应奖励优待政策。一是对符合条件缺乏社会保障的年满60周岁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和双女家庭父母按年发放奖励扶助金,其中独生子、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二是对符合条件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定期发放特别扶助金,其中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每人每月86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月1080元,并配套相关政策缓解他们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市卫生健康委将联合市财政局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认真研究您提出的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减轻独生子女养老负担等建议,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25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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