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函〔2023〕397号
文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村卫生室管理体制的建议》(第0166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村卫生室是政府向农村居民提供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我市历来重视村卫生室、乡村医生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号)和《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9〕21号),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管理,完善村卫生室服务运行机制和乡村医生政策保障,全市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稳步提升,乡村医生队伍规模基本保持稳定。截至2022年底,全市共有村卫生室9629个,乡村医生1.77万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0.45万人。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完善村卫生室管理体制。村卫生室是民办公助的承担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市卫生健康委通过优化村卫生室设置,加强村卫生室考核,全市村卫生室管理体制已基本规范。目前村卫生室管理体制主要分三种情况:一是已纳入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担任法人并负责管理。二是政府建设但暂未纳入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由村委会担任法人并负责管理,乡镇卫生院进行业务和技术指导。三是房屋产权为村医个人所有的村卫生室,由村医担任法人,乡镇卫生院进行业务和技术指导。
(二)完善建立统一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我市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所有适龄人群的全覆盖。《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号)明确,要支持和引导在岗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已具有乡镇卫生院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二是乡镇卫生院聘用的编外医护人员,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乡镇卫生院和聘用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是未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可以按照当地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村医专项补助等5个稳定的村卫生室补助渠道,为在岗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提供了稳定的缴费保障。涪陵、大渡口、九龙坡、南岸、永川、荣昌、武隆、万盛等区县已组织辖区村医购买了养老保险。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规范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建设管理,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我们将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一)落实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转为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的村级医疗服务点。鼓励乡镇卫生院利用余编招聘大专以上医学毕业生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支持乡镇卫生院临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临聘村医不受乡镇卫生院人员总量控制,逐步健全村医由乡镇卫生院派驻机制和村医退出机制。
(二)完善乡村医生保障政策。一是完善保障政策。提高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专项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逐步提高乡村医生收入。采取区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健全村卫生室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二是促进乡村医生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已纳入事业编制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未纳入事业编制的在岗乡村医生,可利用乡村医生专项补助新增金额,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压实区县党委政府责任,将村医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区县党委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内容。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