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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68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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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卫函〔2023〕388号

刘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全市统筹解决乡村医生“进退”问题的建议》(第0685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我市历来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号)和《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9〕21号),完善乡村医生政策保障。近年来,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决策部署,不断优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持续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乡村医生队伍规模基本保持稳定,结构进一步优化,能力稳步提升。截至2022年底,全市共有乡村医生1.77万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0.45万人。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实行乡村医生“镇管村用”。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卫生人才“县聘乡用”“乡聘村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卫发〔2021〕55号)明确建立“乡聘村用”工作机制。市卫生健康委按照乡村一体化管理要求,指导区县深入推进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改革。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余编,或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用编外聘用的方式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临聘村医不纳入卫生院临聘人员总量控制。“乡聘村用”乡村医生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其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工资和福利待遇。目前,九龙坡、垫江、彭水等区县已开展“乡聘村用”改革,村医由以前的“个体户”变为了“单位人”。

(二)关于建立乡村医生激励机制。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号)要求,逐步优化村医培训培养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对参加医学专业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提升教育并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予以1000元/人/年补助。坚持乡村医生每月例会制度,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同时支持乡镇卫生院在公开(考核)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

(三)关于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乡村医生考核不合格或自愿离开乡村医生岗位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乡村医生离岗后按其参加养老保险情况,按规定领取相应养老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村医专项补助等5个稳定的村卫生室补助渠道,为在岗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提供了稳定的缴费保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规范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我们将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在职乡村医生收入水平,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持续加大村医管理和培训力度,一是加强乡村医生能力建设,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到2025年,乡村医生中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比例提高到45%左右。二是实施乡村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对乡村医生开展轮训,不断提升乡村医生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乡村医生培养持续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根据实际需求面向农村规范培养拟从事全科医疗的高等职业教育层次医学生,医学专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免试注册的大学生乡村医生应在三年内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三)完善乡村医生保障政策。一是完善保障政策。提高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专项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逐步提高乡村医生收入。采取区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健全村卫生室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二是促进乡村医生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已纳入事业编制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未纳入事业编制的在岗乡村医生,可利用乡村医生专项补助新增金额,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压实区县党委政府责任,将村医养老保险相关事项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区县党委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内容。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4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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