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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6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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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卫函〔2023〕340号

李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从医疗文书着手切实减轻医务人员负担的建议》(第1069号)收悉。经与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信息化顶层设计的建议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卫生健康系统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措施的通知》,市卫生健康委着力解决医疗卫生机构系统报表多、重复填报多、数据共享差等问题。一是加强系统整合共享。通过加强部门间的协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文件要求,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强化数据整合共享,防止信息孤岛,从源头上减少信息系统报表。二是规范数据采集管理。以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为依托,坚持“一数一源、一源多用、整合共享、统一口径”的原则,围绕《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等法定统计调查,依法依规进行数据采集,对于平台已采集的数据,不再要求基层重复提交,做到数据采集合法、合规、合理。三是突出信息共享应用。通过共享基础信息,对现有统计报表进行清理和精减,减少基础信息重复录入;完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信息共享交换系统,按照统一数据统计标准,通过接口、文件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对已经采集的数据进行提取,整合碎片化的信息孤岛,减少同一事项多头采集,实现让“数据多跑路、基层少填报”。

下一步,市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持续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临床诊疗工作的智慧化程度,定期开展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同时,积极推进医院内部信息系统整合,加快临床诊疗无纸化进程,并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门急诊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提升临床诊疗规范化水平。

二、关于理性对待病历文书的建议

病历是患者在医疗机构诊治全过程的原始记录,具有真实性、时效性、唯一性。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病历既是一种医疗文书,也是重要的法律文书,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一旦发生医疗争议,病历作为医疗损害鉴定材料之一,是鉴定人充分了解诊疗过程,鉴定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和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下一步,市卫生健康委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病历书写及病案质量控制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水平。指导医疗机构加强病案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安全。

三、关于人员队伍建设的建议

2017年,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出台《重庆市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统筹考虑编制外人员薪酬待遇,推动公立医院编制内外人员同岗同酬同待遇”。市人力社保局将医疗机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就业、社保等系统实施管理。医院非编人员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制度规制,由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实行管理。

下一步,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落实公立医院符合规定的投入责任,为公立医院开展薪酬制度改革所需经费腾退空间,合理确定医疗机构薪酬结构和水平,完善薪酬分配制度,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非编人员同岗同酬,调动全体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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