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67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摘要)
杨蕴华代表:
结合您提出的建议,我委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联合市级相关部门,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营造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构建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我们将着重在以下几方面持续推进和加强。
(一)健全生育保障机制。严格落实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育儿假等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建立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妥善解决女职工在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保障育儿家庭假期相关合法权益。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加大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力度,完善新生儿参保政策和儿童特殊疾病保障政策。
(二)落实税费减免支持政策。严格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相关税费减免政策。2019年财政部《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19〕76号),对托育机构实行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由于税、费优惠政策的制定属中央事权,目前,国家层面正在加紧研究税费政策修改,待国家政策确定后,我市将及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三)积极探索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加强人口监测预警预判,充分结合我市人口、资源、环境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借鉴其他兄弟省市有关育儿补贴的经验,深入分析研判我市建立育儿补贴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大力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加强部门联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实施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幼儿园设立托幼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支持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探索托育机构运营补贴制度,降低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切实减轻生育家庭负担。将婴幼儿照护人员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支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畅通从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加强托育服务队伍建设,提升托育服务质量。
(五)加强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重庆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各司其职,按职责加强对托育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强化对托育机构无照经营等行为的查处,并将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依法将失信机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月嫂、育儿嫂市场清理整顿。
(六)大力促进儿童体质健康发展。继续把加强儿童体质健康作为教育工作最根本的任务之一,根据儿童身心成长规律,建立逐级递进、科学衔接、富有特色的中小学体育课程体系。逐步完善“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教学模式,通过趣味性、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大力开展儿童体育竞赛活动、充实丰富体育教育课程载体,引导广大儿童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