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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0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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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卫函〔2022〕351号

彭学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农村地区社会办医参与健康治理的建议》(第1204号)收悉。经与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办医。一是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鼓励社会力量办医。修订《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社会力量举办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和诊所等可不受规划数量限制。二是落实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政策。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鼓励社会办医的政策措施,落实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等级医院评审、人员职称评定、继续医学教育、科研课题立项与成果评审等方面,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三是鼓励社会办医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规范签约服务提供主体,鼓励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开展适宜的签约服务。承担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配置与签约服务相适应的人员及设施设备。

二、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一是拓展社会办医空间。2020年3月,我委联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卫发〔2020〕1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县“落实“十三五”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各地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二是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在《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三是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会同市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发改社〔2019〕798号),制定了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进一步简化优化了项目建设相关审批条件,同时加强了跨部门审批过程的工作衔接。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一是进一步简政放权。修订《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下放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将499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299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9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和康复医院下放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简化社会力量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核名、土地或房屋使用证明。二是优化审批服务。全面推进网上审批,公开每一个审批环节的时限,公示每一个审批项目所需材料清单,缩减申请人的行政审批成本,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质量,平均审批时间压缩50%。三是实施电子化注册改革。实施医疗机构和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40个区县全部贯彻落实。出台《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全面实施执业医师区域注册,推动医师多点执业。四是推行部分医疗机构审批两证合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实行“两证合一”,进一步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命名。

四、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市卫生健康委2021年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均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下一步,我委将深入贯彻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完善配套政策,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继续落实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政策,提升农村社会办医服务能力,优化创新健康治理目标、主体关系及制度保障,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监测与预警体系的完善规范和监督管理。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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