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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93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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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卫函〔2022〕323号

赵红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设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建议》(第0938号)收悉。经与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情况

市卫生健康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牵头扎实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一是强化规划引领。将托育服务发展工作列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纳入全市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统筹推进,明确“十四五”期末每千人口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少于4.5个。同时,制定年度目标分解任务,先后纳入区县卫生健康部门目标考核、区县党委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市政府重大民生实事稳步推进。二是强化部门联动。市卫生健康委联合15个部门印发部门职责分工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部门会商机制、信息推送机制。各区县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三是强化政策支持。落实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增值税优惠,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机构免征增值税和减免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减免政策,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执行居民用水、用气价格等支持政策。四是强化标准规范。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制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贯彻意见,加强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建立信息互推机制。制定《重庆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试行)》。五是强化人才培养。市卫生健康委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托育服务管理人员政策培训、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培训。全市各类高等院校、高职中职院校培养与婴幼儿教育、托育有关专业的在校学生3万余人,累计开展托育服务相关补贴性培训7万余人次。六是强化试点示范。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实施城企联动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累计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5099万元,支持新增建设普惠性托位5099个。组织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重庆市托育服务示范机构创建活动,命名全市首批托育示范机构20家。七是强化医育结合。依托市妇幼保健院,成立重庆市婴幼儿养育照护指导中心,成功举办第一届托育机构师资培训班暨中国西部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论坛,27个省市、9.3万余人次参加在线培训。在全国首创开发和宣传普及婴幼儿家庭照护核心信息,提升家庭照护能力。充分利用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生长发育评估、营养喂养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管理率达90%。

目前,全市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机构1300余个,成功备案的托育机构220家、备案机构托位1.8万余个。其中开设有托班的幼儿园(点)406个,托班485个,3岁以下的在园幼儿近1.04万人。全市每千人口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托位数达1.5个,托位使用率47.2%,基本能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家庭需求。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合理确定托幼机构收费标准,真正体现普惠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明确,“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幼班,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鼓励和支持幼儿园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设置婴幼儿照护或托育服务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为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列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纳入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重庆市卫生健康发展、重庆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统筹推进。全市各区县均根据幼儿园托位实际情况,尤其是社会举办的幼儿园,积极设置托班,为3岁以下的婴幼儿入托创造良好条件。目前,我委根据“十四五”规划中明确的“十四五期末每千人口托位不少于4.5个”的目标,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拟制定我市“十四五”托育服务发展规划,扎实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下一步,我委将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探索建立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办法及托育机构奖补政策,划定普惠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加大对普惠托育机构的支持力度。

(二)关于“加快发展普惠性社区型托育机构”。您提出的“进一步明确居住小区新建、改扩建、迁建以及共建配套的幼儿园要按一定比例设置托育班”,我委已将相关措施纳入《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送审稿)》,待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印发。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一批鼓励支持社会和单位开办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政策措施,包括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享受社区家庭服务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可按税法规定扣除有关费用。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居民用水、用气价格。幼儿园设立托幼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支持等。同时,还制定了鼓励支持社会和单位开办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用地保障、队伍建设、人员培训等相关支持政策。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区县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继续推进相关支持政策不断完善。

(三)关于“建立有效的管理服务机制,强化政府监管”。市卫生健康委联合15部门印发《重庆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推进建立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的重庆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会商和分工协作机制,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各司其职,按职责加强对托育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重点是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进一步强化0—3岁婴幼儿照护机构饮食监管;强化对托育机构无照经营等行为的查处,并将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依法将失信机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涉及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领域的投诉举报依法予以调查核实和处置。下一步,我委将加大托育服务相关标准规范的完善,健全托育服务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等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对托育机构违反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2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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