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函〔2022〕332号
郭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监管的建议》(第0716号)收悉。经与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有关情况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范畴。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指导意见》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包托家庭照护和机构照护。一是家庭照护重在加强对家庭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如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等。二是机构照护就是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机构,在婴幼儿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由专业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料看护等托管性服务的机构,受托对婴幼儿提供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主要包括:托育服务机构、托儿所、幼儿园托班、社区托育点、单位托育点等。三是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需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在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后,在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备案。
(二)我市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基本情况。市卫生健康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牵头扎实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一是强化规划引领。将托育服务发展工作列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纳入全市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统筹推进,明确“十四五”期末每千人口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少于4.5个。同时,制定年度目标分解任务,先后纳入区县卫生健康部门目标考核、区县党委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市政府重大民生实事稳步推进。二是强化部门联动。市卫生健康委联合15个部门印发部门职责分工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部门会商机制、信息推送机制。各区县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三是强化标准规范。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制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贯彻意见,加强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建立信息互推机制。制定《重庆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试行)》。四是强化试点示范。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实施城企联动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累计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5099万元,支持新增建设普惠性托位5099个。组织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重庆市托育服务示范机构创建活动,命名全市首批托育示范机构20家。五是强化家庭照护支持。牵头修正《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将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以及婚检、孕检、产检、哺乳时间等纳入地方条例一体保障。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可享受15天婚假,产假在国家基础上增加80天,男方护理假增加到20天,育儿假由一种形式变成两种形式(即夫妻中一方可申请休育儿假至子女1周岁或双方可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支持;在全国率先开发和宣传普及婴幼儿家庭照护核心信息,提升家庭照护能力;充分利用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生长发育评估、营养喂养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为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提供科学指导。
目前,全市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机构1300余个,成功备案的托育机构220家、备案机构托位1.8万余个,全市每千人口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托位数达1.5个,基本能满足现阶段婴幼儿照护服务家庭需求。
二、针对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管理
一是母婴照料服务机构与托育机构服务领域不同。社会上各种形式的月子中心、月子会所等母婴照料服务机构作为近年来新兴行业,为群众提供的服务涉及家政、住宿、餐饮、康复、看护等多个领域,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规范以及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有着明显区别。二是母婴照料服务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职能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服务包括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技术鉴定等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综上,月子中心、月子会所等母婴照料服务机构不属于医疗保健机构,也不属于医学鉴定组织和托育服务机构。且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专门的经营范围,暂时归类于居民服务中的家庭服务,尚无明确的监管部门。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委及相关部门将适时向国家提出建议,从顶层设计上建立健全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制度,促进该行业规范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