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 人大建议

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71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2-09-28
字体:

渝卫函〔2022〕326号

董长明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将呋麻滴鼻液纳入麻醉或精神药品管理的建议》(第0715号)收悉,经与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强化含麻复方制剂药品生产流通监管。

呋麻滴鼻液是麻黄碱含量较高的复方制剂之一,是药品监管工作的重点。国家法律法规对醉复方制剂生产、经营过程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和措施,采取了严格的安全防控管理,既保障临床使用需求,又严防含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

一是目前含麻复方制剂的生产严格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60)要求进行,即: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每个最小包装规格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口服固体制剂不得超过720mg,口服液体制剂不得超过800mg。

二是含麻复方制剂在流通环节的药品零售严格实施专柜管理、限量登记销售。具体要求为:查验购买者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严格麻醉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市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药品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指导医疗机构规范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一是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经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凭印鉴卡向辖区内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是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三)严厉打击违法买卖精神麻醉药品行为。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持续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失后,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打击工作,强化对麻醉和精神药品流入制毒渠道的打击力度。市公安局禁毒总队对近5年以来制毒案件情况进行了梳理汇总,未发现制毒犯罪嫌疑人利用呋麻滴鼻液提取麻黄素(碱)制造毒品的情况。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结合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反馈情况,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持续加强呋麻滴鼻液监督管理工作。

(一)指导医疗机构在使用呋麻滴鼻液等含麻复方制剂药品时,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处方,并对使用过程加强管理,一是在门诊开具该药品时,登记病人相关信息(门诊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二是住院病人医嘱使用该药品时,登记用法用量情况,确保该药品购进量与使用、库存量相符,适时动态做好药品使用清销,防止含麻复方制剂在医疗机构一些环节大量存储,发生流失。

(二)根据《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60)要求,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每个最小包装规格麻黄碱类药物口服液体制剂不得超过800mg,呋麻滴鼻液每个最小包装规格麻黄碱类药物是100mg,属于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国家药监局、国家卫健委和公安部近年来结合禁毒管理的形势研判和临床用药信息反馈,对包括含麻复方制剂的一些药品动态调整管理要求列入精神类药品管理。代表提出将呋麻滴鼻液纳入精神药品管理的建议,市药监局局将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以供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时参考。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2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