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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32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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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卫函〔2022〕352号

谢命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乡村医生医保和养老保险的建议》(第0322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现状情况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我市历来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号)和《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9〕21号),完善乡村医生政策保障。近年来,我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决策部署,不断优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持续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乡村医生队伍规模基本保持稳定,结构进一步优化,能力稳步提升。截至2021年底,全市共有乡村医生1.7万人,其中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4600余人。

二、完善制度,解决离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2016年12月,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卫基层发〔2016〕85号),明确乡村医生的身份认定须持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四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赤脚医生证、卫生员证)之一或在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档案记载。对于无“四证”之一且无档案记载的村医(以下简称两无人员),我委于 2017年7月20日召集市信访办(市维稳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区县专题研究,进一步明确应采取多种方式、实事求是核实,以区县人民政府认定为准。目前北碚、荣昌、忠县等区县已解决“两无人员”离岗补助。

三、强化保障,落实在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保险。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号)要求,各地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村医专项补助等5个渠道为村卫生室提供补助,积极支持和引导在岗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已具有乡镇卫生院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二是乡镇卫生院聘用的编外医护人员,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乡镇卫生院和聘用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三是未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可以按照当地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四、创新举措,解决在岗乡村医生身份问题。2021年12月,我委印发《关于开展卫生人才“县聘乡用”“乡聘村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卫发〔2021〕55号),建立“乡聘村用”工作机制。按照乡村一体化管理要求,深入推进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改革。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余编,或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用编外聘用的方式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乡聘村用”乡村医生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其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工资和福利待遇。目前,九龙坡、垫江、彭水等区县已开展“乡聘村用”改革,村医由以前的“个体户”变为了“单位人”。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委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和医保政策。

一是加强部门联动。积极协调市级财政、人社、医保等相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适宜我市市情的政策,妥善解决2016年以后退出的乡村医生养老问题。  

二是加强政策制定。鼓励、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逐步解决在岗乡村医生保障问题。

三是推进“乡聘村用”落地推广。充实和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加强队伍建设,促进镇村一体化管理,明晰乡村医生身份,有效解决乡村医生后顾之忧。

四是提高在职乡村医生收入水平。协调市医保局适当提高一般诊疗费标准,督促各区县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足额落实乡村医生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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