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函〔2021〕151号
谢命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第1225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我市历来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号)和《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9〕21号),完善乡村医生政策保障。近年来,我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决策部署,不断优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持续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乡村医生队伍规模基本保持稳定,结构进一步优化,能力稳步提升。截至2020年底,全市共有乡村医生1.8万人,其中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4600余人。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提高乡村医生补助标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号)要求,足额落实乡村医生专项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一般诊疗费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等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经绩效考核后及时兑现,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我市乡村医生补助标准保持不断增长,一方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等经费逐年增长(从2012年的1.3亿增长到2020年的2.5亿),另一方面,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经费保持不变,因农村常住人口和村医数量逐年减少,村医人均补助水平相应逐年增加。据测算,2012年全市乡村医生年均补助为1.75万元,2020年增加到2.63万元,人均补助增幅超过50%。
(二)关于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目前,我市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所有适龄人群的全覆盖。《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号)要求,要支持和引导在岗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已具有乡镇卫生院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二是乡镇卫生院聘用的编外医护人员,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乡镇卫生院和聘用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是未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可以按照当地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村医专项补助等5个稳定的村卫生室补助渠道,为在岗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提供了稳定的缴费保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切实抓好现有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各地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号),下一步,我委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在职乡村医生收入水平,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