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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5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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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卫函〔2021〕290号

胡继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重庆市母婴照护行业的建议》(第1159号)收悉。经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

已将“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实施城企联动普惠托育专项行动,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服务,多元化增加托育服务供给。加强托育人才队伍建设,建成一批托育服务示范机构”等托育服务内容纳入《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重庆市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统筹推进,全市“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在“十四五”期末将达到4-4.5个。为婴幼儿家庭全面的提供新生儿访视、生长发育评估指导、营养喂养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也纳入公共卫生经费预算,0-6岁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

二、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自2019年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开展以来,市卫生健康委先后协调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研究制定推出了一批鼓励支持社会和单位开办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政策措施,包括: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享受社区家庭服务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可按税法规定扣除有关费用。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居民用水、用气价格。幼儿园设立托幼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支持等。同时,还制定了鼓励支持社会和单位开办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用地保障、队伍建设、人员培训等相关支持政策。下一步,我们将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区县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继续推进相关支持政策的完善工作。

三、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指出,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9号),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人才培训、税费优惠、土地保障等支持政策,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通过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托幼一体化发展,鼓励用人单位设置福利性婴幼儿照护设施等多种形式发展托育机构,增加托育服务供给;为婴幼儿家庭全面提供新生儿访视、生长发育评估、营养喂养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构建完善“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照护服务体系,为家庭生育提供支持。

四、加强人才培养培训

推动相关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培养高质量的照护服务工作人员。市内6所本科院校开设“学前教育”专业。27所高等职业院校开设有“学前教育”“早期教育”“幼儿发展健康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等4种与幼儿教育、托育有关的专业。中职学校的学前教育、幼儿保育等专业有61个专业点。幼儿教育、托育有关的专业在校学历教育学生规模约5万人。加强托育服务从业

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开展保育员、育婴员等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累计达到9万人次。

五、制定相关行业标准

自2019年工作开展以来,国家和市级层面先后出台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版)》《托育机构基本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重庆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试行)》等标准规范,对托育服务机构的规划设置、布局建设,场地设施、登记备案、人员配备、卫生评价、安全保障、健康保障等作出全面细化的规定和要求,托育服务的标准规范基本建立。下一步,市卫生健康委将加强培训和指导,督促托育机构认真落实相关标准规范,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发展与服务,在根据家庭需要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服务同时,提供符合3岁以下婴幼儿身心发育特点的保育教育、保育为主的照护服务。

六、建立完善监管机制

按照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2020年第一次会议部署,通过制定印发《重庆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推进建立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的重庆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会商和分工协作机制,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各司其职,按职责加强对托育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促进规范发展。重点是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进一步强化0-3岁婴幼儿照护机构饮食监管;强化对无照经营等行为的查处,并将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依法将失信机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涉及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领域的投诉举报依法予以调查核实和处置。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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