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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6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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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卫函〔2021〕294号

陈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政府应加快建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保障机制,让二孩政策落地的建议》(第1069号)收悉。经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对二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供照护支持与指导的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对优化生育政策和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做出安排,市卫生健康委将根据相关决策部署,做好人口监测和形式分析,适时启动优化调整生育政策和组织实施,推进构建良好的生育、养育支持环境,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积极应对低生育率。当前还要继续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好延长婚假、产假和男方护理假,生育保险等政策。继续以计生赶场、幸福家庭建设活动等形式,倡导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和人口文化,加强优生优育和生育全程健康管理服务,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生育友好支持氛围,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提出的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等要求,构建完善“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照护服务体系,为家庭生育提供支持。

二、关于建立健全二孩家庭补助机制,让更多的家庭愿意生育二孩的建议

延长产假或育儿假、给予家庭适当补贴、发展托育服务、保障妇女就业权益是国际上低生育率国家应对低生育率采取的措施,给予家庭适当补贴支持家庭生育也是当前专家和社会反映的一个热点问题,其涉及生育政策优化调整、制度设计、事权分配、财政资金预算保障等重要问题,我们也将向国家层面积极呼吁,倡导开展相关研究和顶层设计。同时,市卫生健康委也将会同相关部门落实《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全面落实生育延长产假和生育保险等政策,完善生育补贴津贴制度,降低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提升市民生育意愿。

三、关于加强对各类托育机构的规范管理的建议

加强培训和指导,督促托育机构认真落实《托育机构基本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等标准规范,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发展与服务,在根据家庭需要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服务的同时,提供符合3岁以下婴幼儿身心发育特点的保育教育、保育为主的托育服务。

按照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2020年第一次会议部署,通过制定印发《重庆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推进建立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的重庆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会商和分工协作机制,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各司其职,按职责加强对托育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重点是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0—3岁婴幼儿照护机构饮食监管;强化对托育机构无照经营等行为的查处,并将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依法将失信机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涉及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领域的投诉举报依法予以调查核实和处置。

四、关于建立健全托育机构保障扶持机制的建议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中,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一批鼓励支持社会和单位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策措施,包括: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享受社区家庭服务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可按税法规定扣除有关费用。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居民用水、用气价格。幼儿园设立托幼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支持等。同时,还制定了鼓励支持社会和单位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用地保障、队伍建设、人员培训等相关支持政策。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区县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继续推进相关支持政策不断完善。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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