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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99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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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卫函〔2021〕266号

李晏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区县边远高寒地区乡镇医务人员发放津补贴的建议》(第0996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区县边远高寒地区乡镇医务人员目前执行的津补贴政策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市对区县边远高寒地区乡镇医务人员已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乡镇工作补贴两项津补贴政策。

(一)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国家于2006年7月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由国家统一确定范围、类别及标准。我市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黔江区、武隆区等11个区县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并于2011年7月、2012年10月、2015年1月和2017年1月、2018年5月先后五次调标。目前按照国家区域分类和人员岗位等级差异,对应执行185元/月至585元/月标准。

(二)乡镇工作补贴。我市于2015年1月起建立乡镇工作补贴,由区县根据乡镇艰苦边远程度等因素在200-300元/人·月内确定标准。乡镇卫生院均纳入执行范围。2021年1月,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工作补贴办法的通知》(渝委组〔2021〕5号),从2021年起对乡镇工作补贴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并由各区县结合自身实际,综合考虑财力状况等因素,分步分档,积极稳妥地实施。预计此项政策执行到位后人均标准将增加到483元/人·月。

二、关于区县边远高寒地区乡镇医务人员参照乡村教师发放津补贴的建议

(一)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依据政策。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设立专项资金,对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各地自主实施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具体实施时间、补助范围和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等,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等文件精神,我市于2014年1月起建立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根据乡村学校边远、高寒的艰苦程度等因素,给予每人每月200-500元的生活补助。从2019年1月起,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提高至每人每月300-700元。我市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是按照国家文件精神建立并组织实施的。

(二)我市无自行建立“高寒地区医务人员津贴”项目的权限。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社部(原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所以,我市无权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

三、关于将贫困区县边远高寒地区乡镇医务人员发放的津补贴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的建议

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所需经费在中央和我市相关文件中已明确按其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乡镇医务人员津补贴主体责任是区县政府。

下一步,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加强调研,并积极向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建议意见。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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