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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71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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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卫函〔2021〕239号

李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部分农转非人员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建议》(第0712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奖励扶助制度有关政策及执行情况

国家从2004年开始在全国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目的是补充养老。对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按年发放奖励扶助金,所需资金中央承担80%、地方承担20%。规定受益人必须是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业户口人员视为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不能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就重庆市而言,我市严格按国家政策口径执行。2008年以后,重庆市和其他省市一样,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农转城人员因土地被征用由政府资助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转城人员因不符合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条件,也未满足相关部门“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政策条件,没有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各级政府和部门近年出现农转城人员上访、集访,基层干部承受了较大社会稳定压力。

重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现全覆盖(包括符合政策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双女父母)。城市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的对象必须是独生子女父母,同养老保障制度挂钩,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是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二是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年满60周岁领取养老金时,每月增发10元基本养老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精神,原重庆市劳动局印发了《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劳办发〔2000〕261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规定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以《实施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发3%的基本养老金。”由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没有满足“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条件,故未能享受增发基本养老金的待遇。

二、针对“关于出台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问题”的建议

城市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政策由于历史原因一直与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挂钩,无法像其他省市一样出台城乡一体化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因相关省市以前没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增发基本养老金政策)。针对上述问题,近年来,我委积极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调研,提出了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政策的建议。我委高度重视您的建议,将继续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市人大、市政府反映,并协调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完善相关政策。

三、针对“关于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问题”的建议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信访窗口业务人员培训,规范管理,杜绝答复随意性。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不断提升工作效能和群众的满意度。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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