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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70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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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卫函〔2021〕268号

郑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疾控中心临床类专技人员晋升高级职称的建议》(第0702号)收悉。经与市人力社保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为改变传统的临床医护人员与公共卫生人才拉通评价,导致的科研、论文、临床存在竞争劣势,评价缺乏公共卫生特点和针对性的问题,按照《重庆市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54号)精神,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在对公共卫生人才“实行单独评价标准”的基础上,于2015年单独组建重庆市卫生技术(公共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针对公共卫生人才的职业特点,对全市公共卫生人才单设评委会、单独评审,实行同类竞争,确保公共卫生人才与临床卫生人才享有均等的职称晋升机会,促进公共卫生人才成才成业。

按照现行《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及《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等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因此,临床类别的执业医师只能注册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只能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依法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职称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是以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为基础的,即要晋升公共卫生专业的职称,必须依法依规从事公共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因此,临床类别的执业医师不能直接申报公共卫生专业的职称。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卫发〔2020〕61号)规定,鼓励临床医师晋升公卫医师职称。这一规定的前提是临床医师必须按照《执业医师法》规定,取得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根据《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11号)规定,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

下一步,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市人力社保局进一步梳理疾控机构的岗位情况和人才需求情况,指导疾控机构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专业职称评价体系,使评价标准、评价方式更加公平、科学、合理,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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