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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69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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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卫函〔2021〕334号

刘春英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全市医疗机构特殊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规范应用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出台重庆市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建议》(第0695号)收悉。经与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共同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是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12月龄的特医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医用途配方食品(含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三类)。由于特医食品是专门针对病人开发的,需要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9家特医企业55个特医食品获批,其中特医婴配产品31个、全营养配方食品17个、非全营养配方食品7个,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暂未有产品获得批准;已获批特医食品中,国产产品26个、进口产品29个。目前我市无特医食品生产企业,销售使用主体主要涉及药店、超市、母婴用品店及医疗机构。

二、工作现状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特医食品作为重中之重加强监管:一是严格许可。要求全营养配方食品必须在医疗机构和药店经营,且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其他特医食品的,需按要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在经营过程中必须达到采购查验、标签核对、专柜专架销售等要求。二是严格监督检查。将特医食品纳入监管重点,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近两年未发现严重违法行为。三是严格广告审批。特医食品广告需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其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照处方药广告管理,其他类别的特医食品广告按照非处方药广告管理。同时,市医保局已按照我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渝价规〔2017〕4号文件中已经制定出台了“肠内营养灌注”相关诊疗项目的内容及收费标准。

三、下一步工作

市医保局已启动对现行价格项目政策的修订工作,拟完善“肠内营养灌注”项目的内涵及除外内容等,研究将肠内营养制剂纳入除外内容收费的可行性;同时,若是有区别于现行项目的其他营养诊疗类项目,确能体现临床创新、急需开展、经济适用型好的医疗服务项目,可由相关医疗机构按照《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医保发〔2020〕22号)相关要求申报,市医保局将按程序审批公布。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联合开展医疗机构经营使用特医食品情况专题调研,准确掌握医疗机构的特医食品经营使用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江苏、湖北等其他省市先进经验,在条件充分成熟的前提下,适时出台《重庆市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全面助推全市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室规范建设,全力助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规范发展。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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