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 人大建议

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61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1-07-22
字体:

渝卫函〔2021〕226号

游洪涛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医疗诊所建设,筑牢疫情防控第一道防线的建议》(第0610号),经与市药监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疫情期间农村基层诊所停止接诊发热感冒症状病人,引导到可进行核酸检测的医院就医的建议

按照《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冬春季特别是春节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村医要按照国家要求对发热等可疑患者立即转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核酸检测采样。

二、关于严格落实药店、基层诊所发热药物购买实名制登记,若有异常及时上报的建议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冬春季疫情防控社区排查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社〔2020〕80号)要求,各区县市场监管局督促辖区内零售药店在销售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四类”药品时,严格落实实名登记购买制度,并每日汇总购买人员信息,及时报送所属社区和药监部门。特别是督促农村地区药店落实“首诊报告制度”,发现有发热、咳嗽、咽疼等症状的可疑患者,2小时内必须向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报告,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按照《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冬春季特别是春节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村医对购买退烧止咳药的村民要详细登记、追问病情,认真填写《重庆市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乡村医生接诊登记表》。村卫生室对有发热等可疑患者,在做好患者信息登记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报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在2小时内将患者接到本单位进行核酸采样和诊治。

三、关于加大投入,在部分农村诊所试点配备核酸检测试剂的建议

按照《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规定,新冠病毒病原体暂按照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样本植被区宜为负压或加强型P2实验室,核酸操作应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关键技术措施包括绝对负压、气流组织(室内定向流,从低污染风险区流向高污染风险区)、排风无害化处理。因此,农村诊所是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冬春季特别是春节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目前我们采取的是“村报告、乡采样、县检测”的方式,核酸采样队伍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体检验人员和50%的临床医护人员组成,负责或配合上级医院完成核酸采样工作。

四、关于对乡医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者方可接诊发热感冒症状的病人的建议

按照《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冬春季特别是春节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要政策,掌握疫情防控所在岗位专业知识,提升疫情防控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村医疫情防控责任意识,要求所有村医熟记《村卫生室人员接诊十须知》,确保村医人人都清楚“干什么”“怎么干”。

截至目前,我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总体稳定,已建成有“三区两通道”的基层标准化发热诊室119个,其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设置了发热哨点。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23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