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函〔2021〕215号
曾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拓宽重庆市“子女护理假”适用条件的建议》(第0475号)收悉。经与市人力社保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重庆市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数占总人口比例已突破20%,并一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作为全国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之一,我市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严峻、任务艰巨。为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生育、就业、养老等重大政策和制度”的指示精神,重庆市于2018年3月修订出台《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首次提出独生子女护理假,规定“老年人是独生子女父母的,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此条款在修订过程中,由市人大多次召集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等代表就子女护理假享受条件、假期天数等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征求意见,并通过立法论证,最终制定我市现行的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人力资源成本和经济效益等多角度,统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家庭、个人等各方利益和责任的兼顾平衡,既妥善解决独生子女家庭中老年人因病需照护的问题,又尽可能控制企业用人成本,保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二是充分体现独生子女护理假设置的基本出发点,有效避免因护理等级标准不明确以致护理假作用未有效发挥等问题,切实维护各方利益。
您提出的拓宽子女护理假适用条件的相关建议很有意义,有利于体现惠老政策的普惠性和均等化。下一步,我委将在市人大的统一安排下,待修订《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时机成熟时,配合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充分吸纳您提出的建议意见,进一步为夯实家庭基础作用、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社会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积极配合市医保局等部门加快推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区县范围,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为失能老人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提供服务,着力破解老年人失能照料难题。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