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函〔2021〕297号
黄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建议》(第0337号)收悉。经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指出,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按照“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原则,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完善相关政策,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为此,结合您的建议,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工作,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一、强化支持保障
通过制定实施《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9号),明确了全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通过市卫生健康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纳入区县卫生健康部门目标管理考核,或对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卫生健康部分考核内容,落实目标责任考核任务,推进目标任务落实落地。将“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实施城企联动普惠托育专项行动,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服务,多元化增加托育服务供给。加强托育人才队伍建设,建成一批托育服务示范机构”等托育服务内容纳入《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重庆市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统筹推进,全市“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在“十四五”期末将达到4-4.5个。为婴幼儿家庭全面提供新生儿访视、生长发育评估指导、营养喂养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也纳入了公共卫生经费预算,0-6岁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
二、加强部门协同
自2019年工作开展以来,国家和市级层面先后出台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版)》《托育机构基本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重庆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试行)》等标准规范,对托育服务机构的规划设置、布局建设,场地设施、登记备案、人员配备、安全保障、健康保障等作出全面细化的规定和要求,托育服务标准规范基本建立。下一步将按照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2020年第一次会议部署,通过制定印发《重庆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推进建立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的重庆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会商和分工协作机制,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各司其职,按职责加强对托育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促进规范发展。
三、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在2020年开展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13个区县新增建设普惠性托位2500个的基础上,密切关注和积极争取国家层面项目支持,组织全市开展项目遴选、储备和下一步申报工作,继续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组织专家研究开发《重庆市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照护核心信息》,内容涵盖照料看护、营养喂养、安全环境、早期学习、促进发育等科学育儿知识。下一步将开发与核心信息配套的宣传画册、视频等产品,通过面授、在线或微信公众号等形式,推广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照护核心信息,宣传普及3岁以下婴幼儿的科学育儿知识,让广大育儿家庭充分认识和尊重3岁以下婴幼儿成长及发育行为的科学规律和特点照护婴幼儿。同时,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依托社区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和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等普惠性服务。
四、强化队伍建设
推动相关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培养高质量的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西南大学、重庆师范大学等6所本科院校开设“学前教育”专业。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等27所高等职业院校开设有“学前教育”“早期教育”“幼儿发展健康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等4种与幼儿教育、托育有关的专业。中职学校的学前教育、幼儿保育等专业有61个专业点。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开展保育员、育婴员等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累计达到9万人次。
五、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
当前,幼儿园设立托班是托育服务的主要形式,也是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生育率和人口生育水平下降趋势,幼儿园的学前教育学位将逐渐出现部分富余。下一步,市卫生健康委将协调相关部门,利用幼儿园现有的管理优势、场地优势、人员优势等资源,加强对区县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的指导,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9号)中“幼儿园设立托幼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支持”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参加城企联动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幼班,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鼓励和支持幼儿园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设置婴幼儿照护或托育服务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9日